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灵活方便,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可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在缓解交通拥堵、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石家庄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1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改善大气污染状况,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市民出行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市场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坚持技术创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根据《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导则》,推进非机动车停车点位的划定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利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保持区域内干净、整洁。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新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应设立缴存用户押金的银行专用账户,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用于缴存用户押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接受金融管理机构资金监管。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5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划。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并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已投放规模、注册用户数量、用户押金管理等信息。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车身设计美观,不影响市容。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已投入市场、暂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备更新并具备该项功能。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允许继续扩大投放规模。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具备条件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6.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石家庄市非机动车管理及实施方案》及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在95%以上。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8.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包括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9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制定投放规划,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限期退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网约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化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3.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通行管理,并制定停车点位的设置规范。
4.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倡导绿色文明出行。
建立有关部门定期会商机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
市文明办及相关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