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上级转办的举报线索,称镇江某游戏公司涉嫌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利用公司的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公司研发的好游戏盒子,且游戏盒子内聚合有25款无版号的传奇类游戏,游戏均能正常下载运行和充值,该公司通过游戏玩家充值获得违法所得6973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该公司研发的游戏在没有取得版号的情况下上网运营,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973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1、游戏研发企业研发的游戏产品需由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相应版号(ISBN码)后出版,出版后的网络游戏可由版权方或经授权的游戏运营单位进行上网运营。
2、游戏运营企业运营的游戏产品必须经游戏的版权方授权后方可运营,并在游戏运营的网页显著位置标注游戏的版号等信息。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还将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1日,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京口区某书屋在拼多多上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书屋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过程中,销售中小学教科书并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资质,且销售中小学教科书共获得违法所得20046.45元,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单位应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该书屋在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中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而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
处罚结果: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给予该书屋“没收12本教科书、没收违法所得20046.45元,罚款人民币100232.25元”的行政处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从《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来看,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不仅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还要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不是每个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因此,每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这样的经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出版物发行市场的秩序,还要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文旅君提示:请广大市民朋友做好个人防护,继续保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不扎堆、不聚集,文明用餐,注意咳嗽礼仪。进入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请严格遵守“四必”防控措施(即口罩必戴、体温必测、健康码必扫、大数据行程码必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