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中心技术服务能力,明确开展技术服务的职能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特定技术主要是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问题。
第三条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开发(委托技术开发和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数据服务、系统运维服务。
技术开发是把研究所得到的发现或一般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和工艺上的技术活动,包括设计服务、开发服务、测试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等。
技术咨询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技术方案编制、标准或规则解读、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
技术培训是指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对其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
数据服务指提供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包括计算、分析、可视化等)、数据交换、数据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处理服务,包含数据分析服务、数据管理服务(治理、质控、日常管理等)、数据安全服务等。
系统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根据委托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综合服务,包含应用系统运维、基础环境运维、网络平台运维、硬件平台运维、软件平台运维、数据运维等。
第四条在保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任务、委托事项、购买服务等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中心鼓励各部室向社会各方积极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条中心支委会对技术服务新增或变更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
第六条相关部室是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服务项目申请、成本测算、服务提供、合同管理,配合服务验收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是中心技术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技术服务活动中的监察审计工作。。
第八条开展技术服务需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技术合同。服务项目完成后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支付服务费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应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开展有偿服务,确保收费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条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经营者定价,遵循市场调节原则。
(一)对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方案统一的技术服务,经中心审定后形成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附件1),并定期予以公示。
(二)对确定固定价格较为困难的技术服务项目或新服务项目,技术服务费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费用减免原则:为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收费公平、公开、公正,做到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技术服务待遇,在以下情况下,可予以优惠或减免。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优惠或减免。
(三)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需要优惠或减免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中心支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收入由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挪用、转移、坐支收入。
(2)互联网+基本公卫服务存量机构数量=100家后,每年系统集成及运行维护服务费用按下列阶梯降价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