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网络安全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用网,近年来,全国公安网安部门大力加强网络安全法制建设,积极推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网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政治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撑。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2015年,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了《国家安全法》,把网络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要求“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从而第一次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将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切实解决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定位、工作任务、执法权益保障等顶层设计问题,为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基本立法保障。
2017年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按照“依法依规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导向,坚持维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全面系统地建立了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等各方面法律制度。
特别是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专门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紧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着力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数据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不断推动完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
在行政立法方面,《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的责任义务,同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将数据安全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予以保护。
在刑事立法方面,2015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规定,适度拓宽其适用范围;2017年,两高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公安机关还积极参与推进《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进程,为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撑。
当前,“传统犯罪+互联网”的态势愈演愈烈,网络犯罪日益呈现出分工精细化、利益链条化、环节碎片化、团伙职业化等特征,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提升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为此,立法机关积极应对,一方面,推动将传统法律适用于网络犯罪领域,另一方面,强化新的法律法规制定。比如,《刑法》中专门规定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并规定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为惩治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网络犯罪“打早打小”和全链条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2019年,又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侦办网络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断健全完善打击网络犯罪法律法规。
全国公安网安部门积极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督促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协会、广大网民等力量,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在查验网络用户真实身份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反法》《网络安全法》等明确规定,在网络接入、域名注册、电话入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服务中落实用户身份真实查验制度。
在禁止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方面,《网络安全法》《反法》明确了用户应当依法上网,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此外,有关法律法规还要求网络运营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下一步,全国公安网安部门将继续秉持依法治网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维护网络安全工作,积极推进网络安全相关立法,不断强化网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着力打造清朗健康、合法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