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网络货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覆盖面最广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保障作用。2019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达2516.5万人,道路客货运量分别达到130.1亿人和343.5亿吨,营运客货运力规模分别达到77.7万辆和1087.8万辆,道路客货运输量占全社会运输量比重分别约为74%和78%。道路运输行业点多、线长、面广、量大,涉及环节多、开放程度高。此次《道条》(意见稿)在保持现行条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新增“安全管理”一章以及“出租汽车经营”和“汽车租赁”各一节。共8章186条(较现行《道路运输条例》增加103条)。
优化行政审批管理。一是精简审批事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对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将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统一缩减为10日。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创新动态监管手段,明确重点营运车辆配备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装置,加强对车辆与驾驶员的安全动态监控;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制度等。二是完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明确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经营者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区分主体和情节严重程度,分类别设置具体处罚措施,对网约车等网络平台经营者设置了较大额度的罚金等。
系统规范新业态发展。一是规范网络平台货运经营,明确以无车承运人身份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网络平台,具备承运人属性,并对其备案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予以了系统规定。二是规范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考虑到网络平台参与客运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具承运人属性,因此对相应的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和客运定制服务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突出安全管理。一是完善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手段,明确在审查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建立道路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安全背景核查制度。二是强化客运安全管理,明确使用中型及以上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三是完善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入门要求,明确对危险货物实施分类许可管理。四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管理,针对“两客一危”驾驶员开展强制性培训等。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与要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职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增加农村客运相关内容。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农村客运予以扶持,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将出租汽车经营纳入条例调整范畴,明确出租汽车经营包括巡游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为保持现行制度平稳过渡,条例基本平移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车辆、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等予以明确。
系统规范汽车租赁业。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并规定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的,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规定。
强化信用管理。结合管理实践与基础,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网址: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 ),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电话: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附件中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到关于从事网络货运平台运营者,需具备哪些条件:
(三)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且系统功能要满足交通运输、公安、电信、网信、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运。
禁止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的货物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适时调整。
网络货运运营机制正在一步步规范,成为交通部门最为重视的环节,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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