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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公司与某研究所研制一项工业技术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此项该研制成功后某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某石化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经局查明在中未约定申请

标签: 技术合作开发说明 2023-06-03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7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

  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 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8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8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8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7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8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8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后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 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 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

  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 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 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 -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 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1) 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 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B月,为什么?

  (3)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C.该工厂在某研究所转让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某大学与甲公司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双方就权利归属和实施事宜仅作出如下约定:研究成果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大学,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权。甲公司派出的两名研发人员与该大学派出的两名博士生均对发明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专利权被授予后,该大学与乙公司签订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下列说法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是合作开发,而且双方的工作人员均对发明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因此该专利权应当由该大学与甲公司共有

  B.由于是甲公司的两名研发人员和该大学的两名博士生作出的发明,因此该专利权应当由该两名博士生和两名研发人员共有

  C.由于是合作开发,且双方约定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权,因此该大学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该专利

  D.由于该大学是该项专利唯一的专利权人,因此其许可乙公司实施该专利不必经甲公司同意

  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

  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某大学与甲公司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双方就权利归属和实施事宜仅作出如下约定:研究成果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大学,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权。甲公司派出的两名研发人员与该大学派出的两名博士生均对发明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专利权被授予后,该大学与乙公司签订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下列说法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是合作开发,而且双方的工作人员均对发明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因此该专利权应当由该大学与甲公司共有

  B、由于是甲公司的两名研发人员和该大学的两名博士生作出的发明,因此该专利权应当由该两名博士生和两名研发人员共有

  C、由于是合作开发,且双方约定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权,因此该大学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该专利

  D、由于该大学是该项专利唯一的专利权人,因此其许可乙公司实施该专利不必经甲公司同意

  后乙公司与甲公司几经协商,甲公司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乙公司再次向专利局申报专利,获得了批准。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专利由丙公司独家实施,丙公司支付使用费。3个月后,丙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理由是甲公司也在使用该专利技术。后经调查,丙公司将该专利技术秘密许可丁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