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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了解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需要的资质和手续

标签: 网络运营要求 2023-06-05 

  此前,我国网络游戏的监管之前是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工信部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状态,在这之前的网络游戏出版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2010年专门针对游戏产业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正式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2019年5月14日文旅部办公厅“办市场发[2019]81号”文件中通知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但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对当前时期网络游戏的监管,而是会从更精简高效的角度,完善网络游戏监管机构,出台更规范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

  因此,本文将简明快速地和大家分享现阶段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需要的资质和手续,在替代《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新规出台之前,帮助网络游戏企业适应此过渡时期政策法规变化。

  网络游戏的出版与图书的出版进行类别,网络游戏的出版商,就相当于图书的出版商,所有游戏的发行出版,都需要经过正规的出版商方可发行。成为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的出版商,就可以自己出版或帮助别的游戏企业出版的网络游戏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针对网络出版性质的许可证,过去主要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发放《互联网出版许可证》。2016年3月10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明确将游戏作品纳入“网络出版物”的范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至此,《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被《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取代。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调整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须在网站首页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游戏出版商的专业人员、内容校核、服务器存放地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需要进行年度核验。

  在出版环节,需要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商外,网络游戏的出版还取决于游戏版号和前置审批。

  网络游戏的出版也沿用了出版物号,游戏的ISBN俗称“游戏版号”或“游戏出版备案”。“ISBN”全称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意为“国际标准书号”,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作为“中国标准书号”的简称使用。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1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对ISBN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办理游戏版号,需要以游戏出版商的名义向当地的版权局进行申请,并最终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对游戏是否发放版号进行审批。

  与图书的发行一样,每一款网络游戏在出版之前,也需要经过内容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上线运营。

  根据《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网络游戏的出版须经新闻出版总署(现调整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前置审批,从而取得批准文号。

  根据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全部网络游戏包括手机网络游戏的出版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审批,未进行审批的游戏不得上线运营。

  未进行前置审批的游戏擅自上线运营,否则将面临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经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单位的,或者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更新内容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新闻出版署也会在每个月对审批通过的网络游戏信息进行公示,其上记载了游戏名称、游戏类型、申报类别、出版单位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审批文号、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等,这相当于网络游戏的“准生证”。

  一个网络游戏的经过出版之后,只是完成了“出生”的过程,而真正“发展壮大”,则与运营环节密切相关。出版和运营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运营商并不必然是出版商,经过合法出版后,有些游戏企业虽然没有出版资质,但如果有运营资质,也一样可以正常进行游戏经营。对于网络游戏的运营环节,国家也分别对从运营商和网游两个对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根据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内称为“文网文”。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是网络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工业和信息部在中宣部的统筹指导下,对游戏行业进行宏观政策制定和开展具体行政监管。

  另外,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也同步进行了相应调整,不再核发涉及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因此,网络游戏的运营目前不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今后是否有新的文化许可方式出现则有待观察。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ICP”全称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互联网内容提供者”, “ICP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许可证。

  (1)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称为“ICP备案”;(2)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称为“ICP许可证”。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许可证是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一个基础资质, ICP证就是网络游戏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的网络游戏如果未办理ICP证,则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1)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根据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须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废止,目前运营国产网络游戏也不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原获批许可证仅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也不再换发新证。

  因此,目前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产网络游戏不再需要运营后30日内备案,进口网络游戏也无需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事先内容审查。意味着文化和旅游部正式退出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减少了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的合规成本。

  同理,随着原《网络游戏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废止,文化和旅游部不再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事前内容审查。

  但仍需注意的是,根据《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在境内运营或推广进口网络游戏:1、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2、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因此,进口游戏在申请出版审批时,仍需要接受出版主管部门的著作权授权审查。

  当前,想要在我国国内发行和运营网络游戏门槛较高,关键在于行政主管部门众多且监管重点各不相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较为零散细碎。

  在网络游戏的监管中,工信部主要负责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职责;而国家新闻出版署侧重于游戏产业的前置内容审核,文化和旅游部之前更多侧重于游戏运营的审核。在游戏企业的角度上,游戏企业需要申请获取工信部发放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的出版审批文号和国际标准书号ISBN(这两者构成版号),而网络游戏的出版商还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立法趋势来看,虽然之前承担较多职责的文旅部目前看来已经退出对网络游戏的监管,但未来其他监管部门或许会参与进来。总体而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旗下,国家行政部门也逐步推动着向着激发产业活力、促进产业发展的方向前进,游戏产业的行政管理正显现出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的趋势。

  网络游戏企业应当保持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关注,重视游戏企业的出版合规、运营合规,从而使游戏产品适应时代的需求,满足人民大众的娱乐需求,共同推进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