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与各种各样的行政机关打交道,比较熟悉的有政府、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开发的进程不断推进,一个又一个的“开发区”随之产生了。
我国开发区在级别上,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和省级以下开发区。各个开发区都设立了管理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且管委会都行使一级政府的综合职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各个管委会因为其所属开发区的设立等级不同,所以管委会的“官衔”大小也不同。
首先,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是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那么它的级别相当于一个县级政府,如果老百姓对该管委会的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以该管委会为被告。如果对该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也是直接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其次,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并非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但是也经过了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的等级就没有那么高了,只能大致相当于一个乡镇政府的级别。如果老百姓对该管委会或者其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均是以该管委会为被告。
最后,对于既不是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也没有经过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它仅仅相当于当地政府的一个组建机构而已,本身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是不能作被告的。如果对这样一个开发区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以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来提起行政诉讼了。
在我国,行政管理职权分散在各种各样的机关手中,很多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的职能或者级别搞不清楚,如果您认为某个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一个简单的识别方法就是看落款处加盖的是哪个机关的公章。但是这个办法在遇到一些复杂情况比如行为主体是政府组建机构、受委托机关等等,就显得并不十分灵验。
找对被告,是行政诉讼的第一步,如果您遇到了类似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及时、高效的维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