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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召开《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听证会的公告

标签: 区域网和局域网 2023-06-08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行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对《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改内容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定于2023年6月12日下午16点在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二楼会议室举行。

  消费者3名,网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负责人9-10名,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5名,巡游出租车企业每家公司负责人各1名(共5名),巡游出租车司机5名,新闻媒体记者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

  (一)来宾市城区常住人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遵守听证会纪律。

  符合条件的公民请认真填写《听证会报名表》,并于2023年6月9日前发送邮箱或通过电话报名,联系电话。

  将于2023年6月9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参会人员名单,于来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附  件:1.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4县1市1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和指导工作,市道路运输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城区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行为行政执法工作。

  发改、公安、网信、工信、市场监管、人社、投促、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续营的申请,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同意续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一)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网约车应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其档次鼓励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申请投入营运的网约车属于新能源汽车的,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属于非新能源汽车的,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排量不小于1.58L(含1.58L)或1.38T(含1.38T)。

  (三)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将相关数据直接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应在车辆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电线;

  (六)网约车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相关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与合法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或接入证明;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后,根据规定和行政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加入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同时应当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和营运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并提供发票。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线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进行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驾驶员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处理;

  (二)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按《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来政办发〔2018〕89号)予以废止。

  就制定《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举行听证会。一、听证事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同时应当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和营运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并提供发票。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线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