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线上消费案例中,包含直播带货在内的网络购物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最为突出,有
“消费中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消费者占比接近九成(87.88%),说明不公平格式条款在消费生活中仍较为普遍。”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在消费生活中仍然屡见不鲜,涉及领域广、侵权手段隐蔽、对消费者影响大。
17日至6月5日,中消协向社会公开征集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线索,共收到相关线例,其中线%。而在线上消费案例中,包含直播带货在内的网络购物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最为突出,有52例,占比达30.2%。网络消费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而直播带货显然已成为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重灾区”。《法治周末》记者查阅近年来的相关投诉及案例发现,在直播领域,因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除了发生在消费者与商家、平台方间,商家与直播技术方、主播与MCN机构间等均存在。
“陷阱”“开窗出来的是高冰”“你的高货品质都高的”“姐姐,这个料子出货是有价值的啊”“姐姐,没事的,这个料子大涨大漏的”……由于主播“啊龙”在聊天中不断宣传推荐,2021
5月15日,浙江省的林美琴在彭沐林于拼多多开设的直播间“昭仪翡翠”购买了50块已“开窗”的缅甸翡翠原石,合计价款423482.49元。然而,收到快递后,林美琴发现这些翡翠原石的品质均与直播介绍中的内容存在差异,故将店主起诉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只能通过主播介绍的信息作为是否决定购买的依据,就所售商品进行夸大宣传,必然使林美琴这样的普通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外观、品质的误解,让作为消费者的林美琴基于不完整的信息展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沐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解除林美琴与彭沐林之间的买卖合同,彭沐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林美琴货款423482.49元,林美琴将所购买的50块翡翠原石返还给彭沐林(运费由彭沐林承担)。
其后,彭沐林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表示交易过程中,已向林美琴明确告知“因案涉原石是通过手机直播观看,会存在色差,以实物为准”,且对林美琴进行了风险提示。林美琴均明确知晓,所有订单均回复“确认”,其退款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翡翠原石”并非原始的全包裹状态矿石,而是已认为初加工(开窗)过的石块,主张“扩窗”即影响正常销售的事实依据不足。彭沐林称销售过程中已经通过“客户消费告知书”告知林美琴“翡翠原石一经授权开窗、扩窗等,一律不支持退换货”,但该告知行为发生在林美琴购物之后,彭沐林也未举证证明在直播过程中已对“不支持退换货”条款对消费者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客户消费告知书”系彭沐林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免除了彭沐林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最终,今年6
林美琴的经历绝非个案。记者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查阅发现,涉及直播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相关投诉至少有4424条,而翡翠和线上教育的相关投诉最为突出。具体而言,包括线上格式条款暗藏陷阱,限制消费者协商缔约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加重维权难度的现象。用户协议仍存不公平格式条款
事实上,今年3月,最高法就发布了上述《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了限制。
在列举如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实践中常见的格式条款情形之余,还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但《报告》显示,直播带货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仍然存在。除了直播带货以外,记者调查发现,直播平台针对消费者的各种“霸王条款”也依旧不少。记者查询了几家直播平台,发现在相关用户协议中还有如下规定:您应当自行判断广告或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为自己的判断行为负责,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您因该广告或推广信息进行的购买、交易或因前述内容遭受的损害或损失,您应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承担责任;若您与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您同意应将争议提交至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您对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存有异议的,请立即停止登录或使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若您继续登录或使用,即视为您认可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内容等。
中消协律师团在点评《报告》时指出,如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或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消保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发生变更的效力。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经营者虚假宣传而购买商品,经营者仅支持退款退货,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网购平台以不具有强制力为由不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形,明显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成本,限制了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该类格式条款无效。平台经营者亦应当通过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最大程度补偿消费者,而非视而不见、推诿逃避,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除了消费者易陷入直播平台或直播带货商家的“陷阱”,商家与直播技术支持方之间也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情形。
月初,江苏省南通市一家纺织厂因产品滞销,拟通过直播开展床上用品销售业务,希望从某网络公司处获得相关直播技术支持,通过技术服务提高直播间流量从而提高销量。同年12月3
日,双方签署了运营合作协议,纺织厂按约支付给网络公司技术服务费3万元。2021年12月14日,纺织厂开始利用直播从事床上用品销售。但由于流量、围观者较少,有时直播间只有几十人,因此一直没有销量,12
月17日,纺织厂决定停止直播,于19日告知了网络公司,并要求全额退款。网络公司未予同意,也未再向其提供技术服务。纺织厂遂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3万元。某网络公司辩称,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纺织厂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网络公司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已支付服务费及佣金不予退还,且公司业务员先后3次去纺织厂门店进行技术指导,只同意退款2000元至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技术服务合同系某网络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没有协商的过程,合同违约、争议解决条款与纺织厂有重大利益关系,某网络公司未向原告作提示或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考虑到技术服务合同仅履行了数天,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某网络公司实际履行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期限,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酌定返还纺织厂技术服务费50%,即1.5万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案法官黄素兵介绍。
主播也要小心不公平格式条款《法治周末》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直播领域中,由格式条款引发争议的另一“重灾区”则是主播与
年4月,蒋笑(化名)通过某在线平台签约了广东某家文化有限公司,成为了其公会主播。今年7月,因工作计划有变,蒋笑决定不再直播,联系平台客服想要解约时,她才知道自己与公司间签的合同中没有确定期限,属于长期合作,只能与公会协商解约,强制解约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
元。“客服说签约年限一般是6个月到3年,但公会人事前期介绍时和签订合同时,都没有告知我签的是长期约,而且合同都是按对方提供的版本直接签的。”蒋笑至今都没成功解约,公会人事招聘时告诉她,在该平台因个人学业、工作、直播收益未达预期,导致无法继续直播,联系所属运营说明原因报备停播后即可,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和罚款,但现在公会不同意解约。
日,传媒公司与徐璐签订了《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对直播平台、时长、分成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期限为两年,即2020
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徐璐于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在传媒公司提供的某平台直播,并产生资金流水3800元;同年3月26日起停播,并自行在另一平台直播,经传媒公司多次提醒,徐璐未履行合同。后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解除诉争合同,徐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传媒公司经济损失4235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2年内徐璐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同或类似活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铁岭风尚印象传媒有限公司与徐璐的合同关系;徐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0元;驳回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后,徐璐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徐璐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传媒公司使用的是印刷版合同,传媒公司自认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是此款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徐璐如违约,承担200000元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为免除传媒公司责任,加大徐璐责任的反复使用的条款。该条款字体没有加粗、加大,其字型没有变化等足以引起徐璐注意的情形,传媒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违约条款的内容向徐璐进行过详细解释和说明。因此,该诉争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徐璐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据此条款判决徐璐承担200000元违约责任不当,予以纠正。最终,法院认可双方解除合同,徐璐因擅自离职承担的违约责任,酌情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13500元。
记者查阅涉及“直播”“格式条款”的公开案例发现,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相关约184起案例中,发生在主播与MCN机构间的纠纷至少有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