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号)等文件,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也需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和自治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现行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补充完善项目审批、财政投资评审、信创技术应用、国家密码管理、工程监理、网络安全、项目验收等方面内容,明确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职责,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资源共享管理、运行管理、附则等6章共38条。该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两个归口,一个目的”。“两个归口”:一是项目归口管理,明确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归口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全面掌握信息资源、规范项目管理;二是资金归口管理,由市财政局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一个目的”,即达到打破信息孤岛,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目的。重点条款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一)第二条,主要明确了“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定义及范围。具体包含但不限于网络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存储备份工程、监控工程、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库、应用平台、网站平台、重大网络设备采购等。
(二)第三条,主要明确了“数字钦州”建设资金的定义。指用于“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及维护的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第六条,主要明确了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的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年度申报统一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进行。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及早做好下一年度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申报工作。专项申报指除年度申报外,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非常迫切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项目申报。
(四)第九条,主要明确了项目的审批程序。“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同时,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五)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要采用信创技术。“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并符合信创技术要求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产品的安全可靠及采用信创技术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及采用信创技术的,应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要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建设并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七)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共建共享的要求。“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钦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建设及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壮美广西·钦州市云)等建设。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私自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部门专网、运算平台、存储备份平台、安全平台、网站平台、互联网出口。
(八)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要进行工程监理。“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同时,为进一步节约资金,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即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解决。
(九)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信息系统要落实国家密码有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十)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等,每年根据“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数字钦州”建设资金。
(十一)第十八条,明确了经费的安排。未列入年度建设工作方案及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十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和具体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验收,并提交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项目建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会同相关专家、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对于国家和自治区有特别验收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资源的共享。在项目报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共享信息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不产生任何数据的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十四)第三十条,主要明确了资源共享范围。各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授权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同时,共享部门要按照授权范围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十五)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信息安全的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或测评,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对于经网信、保密、公安等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