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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法院|两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快快收藏

标签: 技术开发合同案例 2023-07-01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受托方按约完成软件开发后,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否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尊重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非违约方的损失等因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外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为被告完成“雪球逆向”的开发。第四条费用和支付方式约定:

  此项目开发费用合计为50万元(此为税后费用,需缴纳的相关税款由甲方代缴,乙方就一切税务问题免责)。

  (1)第一阶段: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25%,即为首期(计12.5万元。

  (2)第二阶段:项目进行期间,甲方在项目周期内,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65%,以供乙方完成日常开发工作,支付比例分别为35%、30%(共计32.5万元),支付时间分别为项目启动日期起40天(8月18日)及80天后。

  (3)第三阶段:乙方按照需求,完成开发任务后,符合验收标准,甲方需无条件验收,并支付尾款(10%,计5万元)。另,作为激励,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计2.5万元),与尾款一并支付。

  (4)第四阶段:维护服务期,总计15天,此期限内,甲方维护版本稳定的需求无需另行计费,不计入项目周期内。

  (1)甲方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额外支付乙方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

  (2)乙方有责任按期向甲方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档,实现项目中的所有功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则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受托的开发任务,并将开发成果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支付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拒绝支付剩余开发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本案立案受理日2016年1月2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网络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2万元,被告并没有提出异议,且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故应当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数额,涉案合同的总费用为5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其中的45万元,且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看,被告亦非故意违约。故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不应按照合同总价款计算,而是应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尾款和激励奖共计7.5万元为基数;此外,合同约定的每天按0.5%计算违约金,亦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故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发费用120,000元;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延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受托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还负有为委托方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提供必要协助、指导的附随义务。如果由于受托方违反协助、通知义务导致委托方无法正常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原、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红酒销售网站开发合同》,但被告对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网站的源代码,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及第一季度的维护费用。但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源代码无法进行安装,且不愿意为原告提供安装、指导,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322,579.2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70,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软件开发者在向原告交付软件时应当一并交付安装所需的相应技术资料,其亦应在原告表示无法安装涉案软件时提供协助或指导。特别是双方已经于在先案件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被告更应积极促成和解协议的履行,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安装涉案软件提供协助、指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其作为软件开发者应当负有的合同义务,导致涉案网站源代码无法正常安装并投入运行。

  考虑到原告已另行委托案外第三人开发网站,这意味着被告所开发的软件成果对亚力山顿公司而言已失去商业价值。故可以认定被告违反协助、指导义务的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322,579.2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22,57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力山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人民币322,579.2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二则案例来源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编写的四本案例集,其中收录的都是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审理的常见类型的真实案例。

  编写这四本案例集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有助于公众和当事人通过这些常见案例了解三中院、知产法院和铁路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通过这些案例对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管辖的常见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尺度有个概要的了解,可以针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对照后作出预判,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我院裁判的案件是否公正进行监督。

  案例书以小开本的形式印刷并放置于诉讼服务大厅的免费书吧,供群众免费取阅,同时也将上述案例输入诉讼服务一体机中,供当事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