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兰州大学因为该校学生将有版权的影片上传至校园内网进行传播和下载,导致该校被版权方告上法庭,并赔偿近11万元。
兰州大学为此喊冤,然而他们真的冤吗?过去的好几年里,大批影片版权方在全国范围内状告多所高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有几十所高校成为被告,而且一般都是校方被判构成侵权。
长期以来,校园网依仗局域网的隐蔽性,外界调查取证困难,而成为盗版的法外之地。在此期间,作为平台运营方的高校一直忽视作品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校方出于教学或科研目的,由少数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少量地或者不完整地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授权、不必支付报酬,但这不意味着校方可以打着教学的旗号,不受限制地使用作品。
近日,经法院判决,兰州大学向乐视网公司赔偿了10.98万元。其原因是兰大学生将乐视网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上传至学校网站的网盘进行传播和下载,涉案影片包括《山楂树之恋》、《画皮》、《观音山》等。乐视网公司发现后,将兰大告上法院。
兰大觉得自己很冤。该校辩称,本案侵权主体错误,兰大仅是该系统的提供者,涉案视频均是学生自己创建群组,自己上传,完全自治;学校建立该网盘的目的是为学生学习交流提供便利,主观上没有任何侵权的故意。
然而,这种辩词未能说服法院,因为高校校园网上传影片的现象并不罕见,大学内网早已是侵犯影视版权的重灾区,所以许多大学先后成为被告,类似的判决已有很多。
事实上,类似的高校侵犯影视版权的案例不少。比如今年4月下旬,浙江大学因为涉及电影《赤壁》网络传播权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乐视网逾1.5万元。
浙大陷入纠纷的起因和兰大类似,乐视网公司发现浙大在其经营的“浙江大学网站”向公众传播该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赤壁》。
浙大的辩词也和兰大相似,他们认为学校并未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未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网站为校园网站,校外人无权访问,涉案影视作品无盈利目的,构成教学研究的合理使用。
兰大和浙大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一大批影片版权方在全国范围内状告多所高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北京、山东、河南、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的几十所高校成为被告。仅2015年上半年,广州就有4所高校被告上法院,涉案26宗。据已判决的案例显示,此类案件中高校一方都以败诉告终。
学校之所以成为侵犯视频版权的重灾区,是因为高校通过校园网(局域网)传输,侵权方式隐蔽,版权方很难进入取证,连公证员也不太愿意配合,再加上高校一般设有法学院,有专业的法学老师应对控诉。
事实上,浏览“兰州大学”贴吧可以发现,早在2018年就有网友发布主贴询问“记得兰大有一个校内视频网站,更新剧集和电影很快,校内网可以看,谁知道?”由此可见,兰大在这方面早已声名在外,长期以来校方不可能毫不知情。
因此,学生上传视频只是侵权案件的导火索,问题的根源是高校对作品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忽视。
这一点可以从校方那些大同小异的辩词看出来,他们总是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并未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高校认为,在校园内提供影片的播放下载服务,是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使用符合文化传播、发展需要,这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性、正当性,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且,学校没有获利,校园网是免费提供教育资讯和校园新闻的网页,未发布任何商业广告,提供的影片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营利性收入。
角马知识产权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例如,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播放,就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学校为了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少数教师或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这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是为了教学目的就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必须有一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量的限制,不代表学生、教师、科研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作品。具体到案例中,兰大等涉案高校是将整部电影上传并传播,且传播范围不可控,很多校外人通过人际关系等手段也能进入校园网收看涉案视频。
因此,法官提醒,切莫将校园内网视为法外之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局域网内传播影视作品,超过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就会构成对于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