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记者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该局拟对《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其中,拟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规定》显示,珠海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被许可人可以向珠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规定要求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珠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提出了要求: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此外,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终止为该车辆提供线上服务,车辆所有人应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发证机关并办理退出营运手续。
在网约车经营方面,平台公司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确保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规定》还要求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平台内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及时更新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规定》鼓励巡游车通过互联网、电信等方式提供预约出租客运服务。此外,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协会和珠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协会将分别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