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进行谋划部署。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多部重磅法律法规,在成果转化放权赋权、收益分配、绩效工资、税收优惠等方面实现了巨大突破。天津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率先在国内立法通过《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打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和瓶颈,形成了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部门多、突破力度大、逻辑关系复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细绳子”问题。为推动政策扎实落地,天津市科技局牵头建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多层次政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政策培训和服务,并收集各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台账对百余项“细绳子”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同时,充分吸纳高校校友会、专家学者等各界同仁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逐一研究解答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效果,将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分析,从基本概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横向经费管理、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成果评价、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典型案例解析等十个模块进行归纳汇总,编制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百问百答(V1.0 2022)》,以问答的形式将主要内容呈现给大家,希望能为天津市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单位提供参考。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
依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二(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五(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技术转让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活动。
技术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包括三种许可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到已有企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
合作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任权利机制。常见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自行实施转化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自行投资,将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行为。企业和具有生产能力的科研院所通常采用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行实施转化一般在同一法人主体内实施,不涉及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主要以单位内部立项文件等方式体现。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3)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后,结余经费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六)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依据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第一条(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部下放法人单位,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一条。
能留归本单位。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1)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2)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依据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依据2:《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将科技成果的收益权下放法人单位,各单位可根据科技项目立项、验收文件,知识产权佐证材料,以及实际过程中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哪些人员列入范围。但相关分配程序应按照本单位管理办法,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人员包括科研团队、技术转移团队。如果是与该项科技成果及转化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辅助人员,不在每个成果转化项目中体现。
不会被认为发放津补贴。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根据成果转化法,对完成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有合法合规的发放依据和发放路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面向特定成果完成、转化人员,可在交易完成后,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和流程进行发放。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指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由本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分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兼职取酬是科研人员到其他单位兼职,而由兼职单位对人员劳动付出的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六)。
23. 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奖励比例有没有上限?营业利润怎么界定?“三至五年”的开始时间如何界定?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奖励比例不低于5%,没有规定奖励比例的上限,可以结合单位整体情况自主设立。
(2)营业利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单位财务人员或第三方审计机构给予核算。
24. 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超过五年,还可以给科研人员奖励吗?
超过5年后,可以继续给予科研人员奖励,但不再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其奖励不能突破工资总额限制。
25.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是否必须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现金奖励需要进行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公示。
(2)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
26.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额?
(1)计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7. 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是否计入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不计入。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9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8.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限制,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操作流程?
(1)科研事业单位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以及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每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时,要全面统计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准确核算增加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并填写《年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增加的绩效工资备案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依据:《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9号)。
(1)成果定价、公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且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成果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6)奖励发放。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7)备案。①每年核算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填写备案表,并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②发放现金奖励时,单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该问题综合性较强,所述内容包含了本文前面多个问题的政策点,依据的政策相同,此处不赘述。
30.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是净收入,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是否扣除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及人员费用?
(1)技术转让、许可中的净收入是指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收入。
(2)科研事业单位前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此次交易的直接费用中。企业科技成果的前期研发费用,可根据实际来源,确定是否计入直接费用。
依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第二十三条。
各类成果转化净收入扣除的都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扣除的也应该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的直接成本,包括开展此项活动的设备费、人员费等相关研发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如果此次差旅非常明确地是为了某项成果转化项目而进行的支出,可以作为直接费用在转化收入中进行扣除以计算净收入。
为了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建议单位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净收入核算标准、分配比例等内容,降低后期决策风险。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第二条10,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34.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吗?正职有无特殊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项?
(1)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八)1。
高校院所的正职领导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五条(二)。
中管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不会被认为是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份后,由单位奖励所得;或由单位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后,技术作价入股所得,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2022〕3号)二(二)7,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依规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其中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38. 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场价值大幅提升,会不会有定价决策责任(国有资产流失)?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十)。
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形:
(2)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3)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4)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5)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的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第二条(二)7、8。
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是指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指引的方向,探索性开展的既有实际需求、又符合发展导向的一些新做法,如“技术股+现金股”转化成果、高校技术股份退出机制、科技成果单列不纳入国资管理等。
对新政策出台而造成的程序变化,可以对以前未涉及的部分环节予以重新办理。如:校企改革对于高校持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调整作价投资路径,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成果转化案例,可以补办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等相关程序。
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3)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技术合同模板汇编》查看具体内容。
(1)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书。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十一条。
(1)合同标的为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6)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十三条。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合同标的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使用权等知识产权。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十六条。
(1)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发展战略、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三十四条。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的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认定登记。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四十条。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的受托方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传授和技术协作,没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技术服务受托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不同,其研究开发方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合同各方签订延期合同,延期合同生效时间为原合同结束时间,合同金额为未付款金额;或合同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所涉及的问题及内容阐述清晰,同时注明有效期限。
如只增加内容,合同各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后将材料交至登记机构一份;如增加内容的同时追加了合同金额,那么这部分追加的金额可以再进行认定登记。
57. 签订后的合同由认定机构审核后发现缺失内容或条款等,只能各方重新再次签订合同吗?
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此外,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60. 多卖方开发类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技术合同?如认定应哪方认定,如何做免税?
认定技术合同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由开票方分别进行认定登记,登记合同额为开票金额,非合同总额,免税流程为先认定登记后享受税务局相关政策。
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根据培训内容,确定是否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卖方可持技术合同到所在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天津市共设21家技术登记机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可登录天津科技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查询。
64.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什么关系?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是市场行为。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完成单位将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活动,属于行政服务事项。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佐证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自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全免,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需要开普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7.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成果转化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不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68.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个人从单位获取的成果转化股份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1。
70.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有哪些操作路径?如何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科技局发布了《天津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引(V2.0 2022)》,明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概念、流程、税收等相关问题。该指引提出了三种路径:
(2)先将部分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和学校共同入股,学校股份奖励给科研人员;
(3)先将产权直接转给团队和资产公司,两者再分别技术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该指引查看具体内容。
(1)从单位角度: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从个人角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26)。
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其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第一条(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第一条(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74. 从各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中获取的委托科研项目资金能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如是横向委托科研课题,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应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结余经费视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如是纵向联合科研课题,被委托单位在财政资金专项项目中是承担单位,则属于财政资金拨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8〕38号第二条(四)。
(2)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后,单位核算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4)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成果转化净收入(技术性收入)进行分配。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执行期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期内一次性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也可先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验收后再核定技术性收入。
76.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进行奖励吗?其现金奖励是否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单位具有分配自主权,可按照单位管理办法,参照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2: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一(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相关精神,天津市可探索开展支持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出资方式可包括允许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发明人(团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或者经学校同意,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收购单位持有的“技术股”等。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第二条。
在成果转化咨询、选配创业导师、帮助招聘职业经理人、对接投融资机构以及争取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创业团队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与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对接。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一般为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
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依据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依据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第三条(十),科研单位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 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具体内容可查看《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3号)。
可以申请登记为技术转移机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内容可查看《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3号)。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第三条(十),科研单位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 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国内已经建立了初级技术经纪人、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师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天津市培训体系具体内容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天津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指引》查看。
为打通技术转移人员职称晋升通道,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于2020年在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中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覆盖从初级到正高的各个职称级别,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可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依据:《关于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8号)。
(1)从评价维度看,成果鉴定只从“先进性”一个维度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维度更广,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2)从评价方式看,成果鉴定一般采用组织专家鉴定会的方式,评价指标单一;科技成果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构建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评价师+专家”模式进行评价。
(3)在结果应用看,成果鉴定一般用于报奖、评职称;科技成果评价结果不仅可用于报奖、评职称,还可应用于技术产权市场交易,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质押融资,企业投资,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管理等。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1)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标准:①国家标准,如《科技评估通则》GB/T40147-2021,《科技评估基本术语》GB/T 40148-2021。②团体标准,如《科技成果评估规范》T/CASTEM 1003-2020,《科技评估准则》T/CASTEM 1002-2020,《科技成果转化成熟度评价规范》T/BTSA 001—2016。
(2)天津市相关标准。天津市相关机构发布《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标准》T/TJJSSC011.F-2022,从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度、技术先进度等技术维度,实现度、市场推广度、市场适用度、接产条件要求、预期投入与产出、可能的风险等经济维度设置评价指标。具体内容可登录“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官网”下载《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标准》;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应用研究成果评价工作指引》。
技术成熟度共分为13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一个简称和明确的定义。1-3级为理论研究阶段,4-6级为实验室应用研究阶段,7-9级为工业化生产研究阶段,10-13级为市场推广阶段。以化学药为例,举例如下:
依据:表格参考巨建国等编著的《科技评估师职业培训教材》,在此基础上对“化学药成熟度”等级进行了研发。
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负责全市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包括评价标准制定与提出、工作规范制定与发布、评价机构认定与考核、评价人员业务培训等。
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接受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独立负责的服务机构。天津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经审核,即可获颁“天津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科技成果评价师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应具备科技工作相关经验,熟悉所评价技术领域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和遵从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基本原则、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能够独立完成或与他人协作部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作业。可通过参加培训取得天津市科技成果评价师资质。
具体内容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应用研究成果评价工作指引》《天津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指引》查看。
94. 成果转化政策文件密集、逻辑关系复杂,有关部门是否开展政策培训、宣讲等服务?
(1)编制政策汇编。为了方便各单位系统把握、准确理解、统筹应用、加快落实政策,天津市科技局汇集整理了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出政策要点,编制了《国家及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
(2)发布操作指引。针对操作共性问题多、不容易把握的事项,编制工作指引,让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按图索骥”。规划编制《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技术产权、技术股权挂牌交易操作指引》《天津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引》《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指引》《天津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指引》等系列指引。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
(3)开展政策宣讲、调研服务。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各项政策扎实落地,市科技局建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多层次政策服务体系,分组包片对全市高校院所进行政策培训和服务,实现领导干部、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全覆盖。
目前天津市建立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系统,可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可登录“天津科技成果网”下载《技术产权、技术股权挂牌交易操作指引》查看具体内容 。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97. 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发挥高校校友桥梁纽带作用,梳理展示各自高校科技成果,强化链接买方需求。
(2)依托校友资源,加强高校与校友企业交流互动,有效链接科研人员、校友企业、校友投资人,构建多参与、多互动、多交流的合作平台,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3)高校校友会可登记成为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融入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联合其他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金融对接等技术转移活动,促进各高校成果在天津落地转化。
(1)设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资金,对拥有核心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大、成长性高的初创期企业给予政府直接投资支持,分担早期项目成果转化和创业失败风险,并在创业成功时让利退出。
(2)设立百亿元天使母基金,前端与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相结合,后端与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相衔接,打造覆盖科技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在天使母基金中专门设立研发天使、转化天使等功能性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101. 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责是为广大市民提供科普、服务工作。在服务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发明了很多教具,并申请了专利。该单位能否将专利转化获取收入?如果能获取,能否给研发人员现金奖励?奖励受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该专利是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并获取收入;
(2)可以按照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办法,给予研发人员现金奖励;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第三条(七),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102. 某校副校长有一项专利,拟以技术许可或技术入股方式转化。该副校长能不能拿技术许可现金奖励?该副校长是否可以技术入股获得企业股份?如果该副校长还是下属独立法人中心的法人呢?如果该副校长晋升为校长,是否还可以技术入股?已有股份如何处理?
(1)该副校长可以拿现金奖励;(2)该副校长(中管干部除外)可以获得股份;(3)需要根据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确定。如果“专利权人”是学校,该副校长可以获得股权奖励;如果“专利权人”是下属单位,该副校长作为法人,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4)晋升为校长(正职)后,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5)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八)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依据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103. 某省事业单位A获得财政专项经费,用于某项技术研发。A单位委托天津市事业单位B和C分别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和样本检测。B、C两家事业单位获得的经费是财政经费还是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经费是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现金奖励受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2)“技术性收入”的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①B单位开展特定技术的“可行性研究”,属于技术咨询,可以核定技术性收入。②C单位开展样本检测,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视同成果转化收入需要经过:①将横向项目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技术性收入;③技术性收入的结余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8〕38号第二条(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对于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
依据3:《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第一条(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依据4:有关哪些能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参考《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五章内容。
104. 某单位从市场上获取某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委托经费包含设备采购、场地租金、技术研发等内容,经认定,该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其结余收入是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结余收入都可以用于奖励吗?奖励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1)“技术性收入”的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①首先将该合同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登记为技术开发合同;②其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技术性收入,其中设备采购、场地租金不属于技术性收入;③技术性收入的结余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2)成果转化收入可以用于奖励,具体比例由单位自主决定,可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依据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六)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依据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第一条(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105.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在下属企业开展科研及产业化活动,该研究所从下属企业直接拿取现金,然后奖励给单位科研人员。被认定为乱发补贴,责令退回并做检查。被认定违规的原因是什么?合理路径是什么?
(1)被认定违规的原因:案例中所开展的科技活动,不属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成果转化方式;未按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认定登记;用下属单位的现金给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发放,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收益分配。
(2)合理路径:①采用合法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并签订技术合同;②进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③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④取得成果转化收入,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106. 某研究所取得了一项科技成果A,其完成团队既有在职人员B,也有退休人员C。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可否给予C发放?B、C获得的奖酬金可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个税优惠政策?
成果转化收益时,可以给予C发放奖励和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如果该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并取得现金收益,B取得现金奖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可以享受“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C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如果C退休后,未返聘,那么他领取的奖励,不能作为工资发放,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研究所取得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给予B、C股权奖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所以只有B可以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C不可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