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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标签: 网站运营主要做什么 2023-07-0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6月26日在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郭瑜监事长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现场出席监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徐飞女士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吕洪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金祥荣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金都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认真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条件。

  七、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方案最终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均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允许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条件,制定、调整、修改、补充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票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具体安排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时机和实施进度等;

  2、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起草、制作、修改、签署、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修改、补充、签署、完成、递交、执行、终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制度等);

  5、决定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6、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以及本次发行的结果适时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提交公司治理流程决策,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7、在遵守届时适用的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监督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徐飞女士,生于1979年,中国国籍,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浙江大学EMBA在读。现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钱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宏华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华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翰悦酒店有限公司、梁河县大盈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华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会计、财务部副经理。

  徐飞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监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飞女士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吕洪先生,生于1957年,中国国籍,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大学,经济师。现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分行办公室主任、营业部主任、信贷处处长、副行长,浙江耀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杭州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洪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外部监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洪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金祥荣先生,生于1957年,中国国籍,经济学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现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院长,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委员。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书记,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获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浙江省高校教学名师称号,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金祥荣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外部监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祥荣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郑金都先生,生于1964年,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一级律师资格。现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讲师,浙江国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长江精工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郑金都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外部监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金都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6月26日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宋剑斌董事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实际出席董事12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宋剑斌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虞利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温洪亮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吴建民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章小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楼未女士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名IanPark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沈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树浙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刘树浙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唐荣汉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唐荣汉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李常青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李常青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洪小源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洪小源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丁伟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丁伟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认真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条件。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方案最终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均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允许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条件,制定、调整、修改、补充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票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具体安排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时机和实施进度等;

  2、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起草、制作、修改、签署、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修改、补充、签署、完成、递交、执行、终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制度等);

  5、决定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6、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以及本次发行的结果适时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提交公司治理流程决策,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7、在遵守届时适用的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监督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十四、审议通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的普通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期(含10年期),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分批次或一次性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贷款及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资产负债配置需求等因素决定的其他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额度内视市场情况具体实施并办理发行本次金融债券所有相关事宜,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二十五、审议通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150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期(含10年期),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分批次或一次性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额度内视市场情况具体实施并办理发行本次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所有相关事宜,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二十六、审议通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资本类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1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等要求,本次发行规模包含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100亿元人民币,实际发行额度以监管部门批复为准。(含300亿元)的资本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等,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期限不少于5年期(含5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期限与本公司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分批次或一次性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额度内视市场情况具体实施并办理发行本次议案项下资本类债券所有相关事宜,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类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但若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付息,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批准。

  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对《公司章程》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季顺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的议案》

  二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拟召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日期并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宋剑斌先生,生于1971年,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正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公司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宋剑斌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剑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08万股。

  虞利明先生,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曾任交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文披露外,虞利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虞利明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温洪亮先生,生于1971年,中国国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曾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常委、秘书长,杭州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杭州银行党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杭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

  温洪亮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洪亮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吴建民先生,生于1970年,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钱江支行景佳分理处副主任、杭州市财政局3

  除上文披露外,吴建民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建民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章小华先生,生于1968年,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第十一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兰溪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水泥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水泥协会副会长。

  除上文披露外,章小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章小华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楼未女士,生于1978年,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副总经理,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除上文披露外,楼未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楼未女士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IanPark先生,生于1952年,新西兰国籍,英国三一综合学校O级和A级(大学预科)学位。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曾任奥克兰储蓄银行6

  区域经理、个人银行部主管经理、个人银行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首席执行官及奥克兰储蓄银行代理首席执行官、奥克兰储蓄银行零售和中小企业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越南国际银行独立董事等职务。

  除上文披露外,IanPark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IanPark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沈明先生,生于1981年,中国国籍,管理学学士,审计师。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外运高新物流(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苏州高新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科员、苏州高新区财政局预算处处长、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

  沈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明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刘树浙先生,生于1957年,中国国籍,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票据中心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专家。

  刘树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树浙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唐荣汉先生,生于1964年,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海禹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艺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正在关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独立董事。曾任原国家商业部处长,原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兼总裁,中青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科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唐荣汉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荣汉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李常青先生,生于1968年,中国国籍,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财务报表审计和监管工作,目前兼任紫金矿业、诺普信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李常青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常青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洪小源先生,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经济学/科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主任(常务),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小源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丁伟先生,生于1957年,中国国籍,理学学士,副研究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伟先生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或“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并就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夯实公司资本实力,进而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从中长期看,如果公司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本次发行将对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可能的变化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即期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2023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6.7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4.02亿元。假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2022年基础上按照增长5%、10%、2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上述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可能影响的示意性假设和理论结果,不代表公司对全年的业绩预测。公司2023年全年的财务数据以最终经董事会批准披露的年报内容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9亿股,募集资金总额125亿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收益的影响。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时间,实际发行时间最终以监管机构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优先股强制转股、可转债转股等)引起的普通股股本变动。

  6、假设公司已发行的100亿元优先股在2023年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公司优先股的实际派息时间),股息率为4.00%(含税),需派发股息4亿元。假设公司已发行的7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2023年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实际派息时间),利率为4.10%(含税),需派发利息2.87亿元。

  7、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情形一: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5%,分别为122.63亿元和119.72亿元。

  情形二: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0%,分别为128.47亿元和125.42亿元。

  情形三: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0%,分别为140.15亿元和136.82亿元。

  注1: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当期宣告发放的利息;

  注2: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当期宣告发放的利息;

  注3: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原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根据以上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增加,公司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以上假设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当期就可以产生一定的效益,但短期无法使资产规模得到相应的扩展,直接产生的盈利和效益也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如果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不能够保持当前的资本经营效率,那么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受到一定的摊薄效应影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支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资本监管要求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业务发展动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提升竞争优势和盈利水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信贷支持,并为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

  公司持续深化“人才兴行”理念,以新一轮“二二五五”战略规划为指引,制定并实施新“1133”人力资源规划和“3331”人才培养体系,围绕体系化、数字化、专业化开展“新三化”建设,“三化”手册体系不断健全,“三化”模板和员工画像的数字化实践初显成效,标准团队专业化建设得到加强;搭建认证课程、分享课程、线上微课体系,线上线下课程资源进一步丰富。公司通过持续举办内部讲师技能大赛,不断壮大内部讲师队伍,持续优化师资结构;搭建新员工七大方向带教体系,实施“集中培训+战训营+导师带教”培养模式,持续选聘导师实现新员工OJT带教全覆盖。同时,积极建设教育培训数字化平台,组织“三航一营”精品培训项目,通过杭银大讲堂、领航工程、远航工程、启航工程、战训营等班次,针对性提升员工能力素质。

  公司围绕“十四五”信息科技规划,稳步推进“数智杭银”建设,持续推进全行数字化转型。2022年以来,公司实现17个重大项目阶段性投产,持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初步形成数据标准、数据质量、元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加大人力投入,引进各类科技人才超300人,实施“百人选育计划”,重点培养“双懂”复合型人才,组织数字方舟系统培训及“起航”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公司继续升级智慧运营,不断深化智慧网点建设,拓展数智化渠道建设。公司以客户体验为核心进行运营流程改造,提升厅堂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持续推进集约化运营,扩大运营、信贷集中运营作业内容,提升作业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逐步拓宽运营服务半径,向业务条线中后台支撑扩展,丰富服务渠道,创新服务场景;不断推进数字化手段应用,加强运营基础精细化管理、数字化评价、运营队伍“三化”建设,提升运营管理质效。

  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共有分支机构255家,其中在杭州地区设有支行(含总行营业部)112家,在浙江省内的宁波、绍兴、温州、舟山、衢州、金华、丽水、嘉兴、台州、湖州设有分支行73家,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设有分支行69家,并在上海设立了1家资金营运中心,基本实现浙江省内机构全覆盖,并实现机构网点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等发达经济圈的战略布局。上述区域经济基础全国领先、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活力不断提高、区域银行业蓬勃发展,公司的战略布局将有助于进一步开拓区域合作,巩固业务基础,为未来经营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面对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公司围绕战略规划,全面贯彻客户导向、数智赋能的发展理念,有力统筹生产经营,积极推进各项战略举措落地实施,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公司坚持“二二五五”战略引领,以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为宗旨,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公司金融强化客户经营和流量经营策略,零售金融深化客群经营模式改革,小微金融积极推动渠道建联,金融市场业务加强投研能力建设,资产管理业务优化丰富产品货架并扩大代销渠道,各项业务获得全面协调发展,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4.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3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11%。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6,961.2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92%;贷款总额7,503.4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86%;总负债15,931.9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96%;存款总额10,033.4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11%;公司不良贷款率0.76%,较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568.68%,较上年末上升3.58个百分点。

  公司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为加强风险管理,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充分应对未来的挑战,推动各项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公司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强化股东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持续加强对包括本次募集资金在内的资本金管理,持续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在符合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围绕全行战略导向,通过资本有效配置来调整业务结构和业务发展方式,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并合理运用各类资本补充工具,不断优化资本总量与结构,提高资本质量,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和优化表内外资产结构,控制负债成本,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消耗低的业务,提高资产收益。在业务发展中加强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管理,准确计量表外业务风险资产;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公司将坚定按照“二二五五”战略规划的指引,聚焦两个转变,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司金融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初心,提升产业金融、传统中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强科技金融、城建金融等细分领域竞争优势,积累渠道建联和平台获客经验,持续推进“六通六引擎”产品与服务体系优化迭代。零售金融深化客群运营,通过网格化营销、分层管理和产品谱系健全等举措,提升客户运营能力;大力拓展代发业务、特色业务和财富营销,推进财富致胜;把握住房、汽车市场企稳复苏机遇,稳妥实施信贷下沉,促进消费信贷稳定增长。小微金融以“云抵贷”为基础,积极稳妥推进信用小微、数字小微发展,同时加快交易银行产品适小化改造,不断提升小微综合服务。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审慎开展择时交易,通过两大平台建设推进同业合作不断深化,并持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投研赋能,为增厚收益提供有力支撑。

  公司将强化重点领域风险控制,打造专业队伍和数智风控的核心风控能力,加强预警中心、模型中心、反欺诈中心建设,通过数字风控强化风险识别前瞻性和适时性;强化前瞻研判和监测预警,动态管理风险限额,建立投研分析、投资评价和决策落地贯通的执行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坚持大额风险排查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两张清单”管理,滚动开展信贷结构调整;重视实体经济投入,加强产业研究,优化信贷投向和中小企业授信流程;防范监管案件,加强合规达标与监管整改,统筹开展员工行为排查、监管案件排查和岗位廉洁风险排查;提升内部审计检查有效性,完善业务问责管理办法、检查工作评价和报告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欺诈工作,强化可疑交易监测,丰富系统监测模型和数据风控体系,畅通可疑线索的发现、识别及报告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实施消保全流程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和满意度。持续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筑牢发展根基。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董事会亦将同时审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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