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涉外技术合同。包含以下四类,故又称“四技合同”。
1.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认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所订立的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减免6%的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委托开发——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作为高企认定时提供高企“技术性收入”、研发费归集等事项的依据。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内容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省科技厅以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年度成交总额为基数,对技术转移输出方进行奖补,标准如下:
1.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00万-1亿元的,最高奖补比例0.6‰,上限4万元;
2.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亿-10亿元的,最高奖补比例0.4‰,上限15万元;
3.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亿-60亿元的,最高奖补比例0.15‰,上限30万元;
备注: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150%的比例计入奖补额度。(适用于四类技术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普惠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市成果转化平台备案后,对技术转移吸纳方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进行补助,每年上限50万元。
重大项目: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技术转移吸纳方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上限500万元。
2.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适用于四类技术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但要是科技创新载体)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科技创新载体的,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经认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上限50万元。
卖方是境外企业、在苏高等院校、军工类技术合同由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全程均在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网上完成,无需递交纸质合同和附件,相关资料均以电子形式上传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