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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签: 网络运营摘要 2023-07-2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谋划布局一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争取落地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创新中心,是指依据本办法组建的,面向国家和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其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整合联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载体,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整合各类研发创新资源,建立技术、设备、场地、工艺等开放共享体系,对外提供产业公共技术服务;

  (五)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六)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七)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八)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包括制定并发布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遴选、建设、运营及考评工作。

  第五条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六条产业创新中心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特点,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的积极性,通过自愿组合、自主结合,经组建方案征集、评估论证、审定批复等程序后启动建设。

  第七条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原则上能够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其他参与组建的股东、举办主体,应具备丰富的产业创新载体组建经验,具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投资与孵化基础。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市级产业创新载体;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需求对接,全市统筹”的方式布局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适时发布产业创新中心组建申报通知。申请组建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结合现有条件,会同参与单位共同科学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复核结果后形成立项建议报送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审定通过的产业创新中心予以授牌,并纳入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培育库。获批的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责权明晰的决策团队和管理经营团队,运行机制灵活高效。

  第十二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引资融资、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成立由本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扩散。开展前沿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

  第十五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十六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储备和保护。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储备,形成战略前瞻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和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授权及成果共享制度,各股东或举办主体按约定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

  第十七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加强与股东或举办主体以外的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现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十九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产业创新中心应积极跟踪、收集、分析国内外本领域发展信息,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创新发展情况和需求。

  第二十一条产业创新中心可根据本领域发展情况吸收新股东、举办主体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情况需自商事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新股东、举办主体资质需满足第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相关情况需自商事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市政府审定通过予以授牌的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用于启动建设。资助资金原则上仅用于建设投资。

  鼓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各类基础研究、科技转化和产业化任务。获得授牌并处于组建期内的产业创新中心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高技术发展专项资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专项支持方式如下:

  (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重大公共平台组建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高技术发展专项资助资金主要发挥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不占有产业创新中心股权。资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用于研发费用、人力成本等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纳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初步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扶持计划,在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扶持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扶持计划,并与产业创新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按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按照《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平台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应用推广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鼓励产业创新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项目,项目获得国家、省资金资助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配套资助。市发展改革委可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九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结算,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项目合同书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使用资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资助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每年3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运行报告。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进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产业创新中心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资助项目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或出现项目终止或撤销事由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终止或撤销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在20日内作出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

  第三十四条项目需要延长建设期的,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回复。

  第三十五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验收不通过的,市发展改革委收回全部补助资金,产业创新中心3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补贴。具体验收要求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3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连续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对于连续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发出书面提醒函并督促整改。对于连续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撤销其产业创新中心称号。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产业创新中心存在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并经核实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产业创新中心终止支持,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撤销其产业创新中心称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其余涉及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助资金相关事宜,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在深圳市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分支机构有关运营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其他配套文件(地方政府相关支持文件,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等)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