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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暴无处遁形我们能做些什么?

标签: 网上运营主要做什么 2023-07-26 

  “一个普通的下雨天,女孩琳琳下班回家,当她开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时,突然接到老板电话回来加班,不料此时一名发烧的孩子母亲上前拦车,希望琳琳能将孩子送到医院,看到有人在拍窗加上对老板的愤怒,琳琳直接开车走了,可是这一幕却被一名保安拍摄了下来并上传到网上,结果却遭到了网暴,最终迫使她走向了自杀……”

  这是近日社交平台上线的一部反网暴公益电影,虽然只是一部微电影,但是该剧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正如英国戏剧作家理查德·谢里丹在《造谣学校》中写道:“芥豆小事容易变成滔天流言,而对一个‘名声端庄’的女性来说,谣言往往更为致命,如同最强壮的身体,通常无法熬过一场热病。”

  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熬过这场“热病”的人也不少。从寻亲被生母拉黑的刘学州,到染粉色头发被网暴抑郁去世的郑灵华,从因不堪“黑粉”网暴服农药自杀的“管管”,再到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的小学生母亲被网暴……网暴事件屡屡发生、酿成悲剧,不免让人们心生焦虑。

  那么,网络暴力该如何界定?造成网暴的罪魁祸首究竟是什么?面对汹涌肆虐的网暴,该如何把这头“猛兽”关进“牢笼”?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网络暴力其实就是暴力形式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一定的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者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

  网络暴力的形式有很多种,比较典型的一种网暴是“人肉搜索”。“铜须门”“姜岩死亡博客”“华南虎”等事件,是较早的“人肉搜索”。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网友热衷于凭流调报告扒出感染者的个人信息。2020年12月,成都一名20岁女孩因确诊前出入多家酒吧被“人肉”,不仅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被公之于众,更有甚者“打爆”她的手机,或是制作一些意味不明的照片在微信群流传。

  侮辱、诽谤是更为显性的网暴。在“德阳女医生自杀案”中,男孩家长将安医生的个人信息公布到网上,引发骂声滔天。4天后,安医生不堪网络暴力自杀。随后,网友又掉转枪口,男孩一家的信息被公布,无数谩骂的电话、短信,甚至花圈向他们涌来……很多网暴者并不会去寻找真相,只会不断通过语言暴力去寻找宣泄的“爽点”。

  “群体黑”也是一种网络暴力。这类煽动群体对立的暴力,因不直接针对个人而显得更加隐蔽。除了“地域黑”“性别黑”“民族黑”,还有饭圈“互撕”等等。“群体黑”的危害不仅在于在个体事件中“贴标签”,加剧污名化,更在于挑动社会分化和对立。例如,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仅仅因“女司机”身份就网暴红色轿车车主,将事故起因扣在了她的身上。

  网暴离我们并不遥远。《中国青年报》2021年针对全国2397名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自认受到过网暴的影响。一条短短的不实“爆料”、一幅张冠李戴的照片、一句随口而出的“玩笑”,经过网络“扩音”,就可能在网络上掀起大浪,动辄让人“社死”。面对网暴,也许你是旁观者,也许是当事人,每个人的行为和态度都决定了事态的发展,实际上,网络非法外之地,在网上的言行、举止一切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如果是通过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予以传播的,那么都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而如果网暴他人,致使他人遭受了自杀这样的后果,显然也是可以追究行为人侮辱罪的,同样会面临刑事处罚。

  头条号认证律师@安律说法 表示,遭受网络暴力几乎等同于社会性死亡,当事人社会声誉被践踏,没办法正常地进行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减少,生存意愿降低,甚至选择结束生命。

  网暴不是小事,遭遇网络暴力,我们首先要明确,网暴的存在并不是受害者的错,而是网暴者!

  《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属于诽谤;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属于侮辱;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是他人的个人信息……而这些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则会涉嫌犯罪。

  针对网络暴力,现在已有《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一系列的国家法律,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

  6月初的时候,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司法解释的性质,重点在末端治理,就是已经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之后,怎么去惩治以及怎么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如果将来通过,就是一部部门规章,强调的是“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是不可逆的。所以从源头、从过程,去预防、遏制,及时发现并且制止它,这个可能和“结果治理”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

  新规第十七条其实针对至少是两类主体,一类主体是一般的自媒体经营者,网络大号这些盈利者,要禁止他们利用网络暴力炒作、蹭热点,推波助澜。另外一个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平台,平台不得在网络暴力发生的过程里面推波助澜,不得给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的账号提供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

  抵制网络暴力,其实就是避免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网暴实施者恶行下的受害者。在这个人人手拿麦克风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想法、观点的权利和自由,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在遭遇网络暴力时会依法维权。我们要牢记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在不明真相面前,不信口开河、恶意揣度;就事论事的同时,多一分包容,多一分体谅。

  不再让网暴打扰生活、制造悲剧,已经在全社会达成广泛共识。而要驱散网络空间的网暴阴霾、根治网暴毒瘤,则需要每个网络参与者都行动起来。有共识,更有共治,网络才能变得清朗。只有全链条互动、全生态共治,网暴才能失去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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