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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500 (515550): 中融中证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标签: 网络运营的工作职责 2023-08-05 

  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17日证监许可〔2019〕1304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证 500成份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沪深上市证券(含股票、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iii.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i. 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的证券;

  ii.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底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iii. 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指数复制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退市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包含上海及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

  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因公司法定名称及住所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 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 层02-04单元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部和股权衍生品部行政负责人、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宋欣宇先生,监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黄震先生,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 5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 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2023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年 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16年 6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 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赵菲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投资经理;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公司,现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19年11月起至今)、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5月至2020年11月)、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年06月至2020年10月)、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至2021年01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至2021年01月)、中融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9月至2016年05月)、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至2019年03月)、中融量化小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5月至2019年03月)、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3月起至今)、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03月起至今)、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12月起至今)、中融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4月起至今)、中融智选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5月起至今)、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10月至2022年07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01月起至今)、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01月起至今)、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06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陈薪羽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国人保寿险首席投资官秘书。2016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数量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9年11月起至今)、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08月起至今)、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8月起至今)、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 12月起至今)、中融智选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起至今)、中融量化小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03月至2020年05月)、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至2022年11月)的基金经理。

  寇文红先生,公司权益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甘传琦先生,公司成长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公司价值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郑玲女士,价值投资部联席价值投资总监;赵菲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周桓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刘斌先生,策略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张祺先生,固收研究部总经理;潘巍先生,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1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本行非执行董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285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6220.3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公司官网上公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9年7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04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2019年9月3日起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1月8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1月8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已购买过由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100,800元,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资金划入基管理人预先开设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发行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中证 5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 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 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 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 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 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 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 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 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 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 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 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2)“第 i只股票在 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 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 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 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 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 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500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 500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 500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 500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对于未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 T日中证 500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认为有效认购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 T日中证 500指数中的权重的,对于超额部分,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的股票。

  ③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的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披露。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9年12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5550,场内简称:中融 500,基金扩位简称:中融中证500ETF)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