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15169028800

离职了员工的工作微信号该归谁?

标签: 网络运营都干什么 2023-08-11 

  当工作微信账号同时具备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集合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为避免双方权益损失,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事先约定账号权属,“公归公,私归私”。

  当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员工工作期间使用的微信账号是否需要办理交接、返还公司,已引起了不少纠纷。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2017年8月,原告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印公司”)员工袁某受原告委托,办理了新手机号码,并于同月使用该号码注册案涉微信账号。2017年11月至开庭时,案涉微信账号一直由中印公司交由销售人员刘某管理。

  刘某认为,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案涉微信账号的权属,该账号一直由其管理,并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其中联系人包括亲戚朋友,客户也由其开拓、添加,2021年5月,刘某重新设置案涉微信账号,并变更微信昵称为个人昵称。中印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及昵称的行为后,多次要求返还案涉手机电话卡及微信账号无果,遂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刘某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微信账号为袁某根据中印公司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主要为工作用途,中印公司对该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法院判决,刘某向中印公司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中印公司换绑至指定手机号。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经E法梳理2020年至2023年的裁判文书发现,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纠纷并不罕见,判决结果亦不尽相同。在部分案例中,由于案涉微信账号已完成员工的实名认证信息,而企业未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案涉微信账号权属,法院并未对企业要求返还工作微信账号的请求予以支持。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上述纠纷的特点均是案涉工作微信账号同时具备了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集合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为避免双方遭受权益损失,最佳解决方式是事先约定账号权属,“公归公,私归私”。

  用户注册、使用微信账号时,均需与腾讯服务协议,其中7.1.2规定:微信帐号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此外,根据上述协议,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该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该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微信账号可认定为虚拟财产。许可曾介绍,虚拟财产种类繁多,包括虚拟网络资产如NFT等代币,也包括线上商号如淘宝店铺、部分社交账号等。其特点是依托于互联网,依赖用户、网络运营者等各方持续地投入以产生价值,因此任何一方可能都不享有对其完全的支配权利。因此,虚拟财产强调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铠麒是中印公司的代理律师。梁铠麒表示,案件涉及中印公司、刘某与案外第三人,由于微信号注册人和使用人不一致,并且经过几次实名变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权属争议。

  梁铠麒及其团队认为,刘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是工作账号,注册人袁某是基于公司的委托而注册微信账号,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享有相应的使用权及财产利益。

  判决书显示,袁某基于工作安排注册了案涉微信号,后交付给中印公司,其本人从未使用过这个账号。中印公司取得账号后,曾因管理人员不同、数次变更实名认证信息,分别是该公司前销售员许某、总经理张某以及被告人刘某。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用途。

  尽管中印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案涉微信账号权属,但由于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为职务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享有、负担,因此,法院认定,中印公司对涉案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以及因使用该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刘某拒绝返还微信号还基于两点理由。其一,微信号中有客户是其拓展并添加,该账号之所以能产生经济价值,与其劳动密不可分。其二,微信号添加了他的亲戚好友,已成为其隐私物品,不应返还。法院认为,微信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既有财产权利属性,也有人格权益属性,均应依法得到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案涉微信账号所积累的客户联络信息属于企业财产,其财产属性由企业拥有,但由于刘某在该账号中添加了个人亲戚朋友,使该账号拥有人格属性,两类权益都应得到保护。由于涉案微信账号本属于工作用途,其积累了多少客户联络信息,都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企业享有、负担,而刘某可将其亲戚朋友信息转移至新账号,

  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刘某的人格权益和中印公司的财产利益作了权衡。案涉账号属于工作微信账号,中印公司交付该账号给刘某使用,是基于销售业务添加客户、收取款项所需,据此,应优先考虑中印公司的利益。此外,刘某在明知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用途、应当预见该账号可能随时被中印公司支配的情况下,仍在该账号中添加亲朋好友,该行为已超出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目的,法院据此认定,刘某的主张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许可向财经E法表示,该案关键在于明确权利基础,“这就好比A在一面墙上画了很美的一幅画,但墙不会因此变为A所有,A必须有使用这面墙的权利基础,才会涉及后续的权益分配问题。”

  “虽然涉案微信账号中已有刘某的亲戚关系网络等个人隐私信息,但在工作账号中添加私人信息,行为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许可表示。

  而在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并未支持企业要求返还工作微信账号的请求。

  该案判决书显示,秦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本溪县尚辰礼品公司(下称“尚辰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尚辰公司与沈阳乐万贤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乐万贤公司”)在公司经营人上有一定关联。

  秦某在尚辰公司主要负责与客户沟通接单、出单、工作群下单、结算等业务。秦某入职后,将两个微信号作为工作账号使用。秦某辞职后,乐万贤公司认为两个微信账号是其为工作需要配发给秦某,且账号中存有大量公司客户信息及商业秘密,因此该公司是该微信账号的实际占有人,故秦某辞职后,应将微信账号返还公司并办理解绑手续,并将秦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乐万贤公司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为秦某配发两个微信账号用于工作,并约定秦某离职时需将该账号返还公司,故驳回乐万贤公司的诉讼请求。乐万贤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本溪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微信账号等社交账号用于工作时,同时可具备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如何避免产生确权纠纷?

  许可建议,最好的办法便是员工在入职时,均配发企业微信账号,做到公私分明。“中印公司案中关键点在于,涉案账号看似个人账号,实质是企业账号,如果员工在工作交流均使用企业微信账号,就能避免这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