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因工作繁忙,经常需要点外卖用餐,不料男子的外卖几天内却遭到他人的8次偷盗,一气之下,男子点了一份变态辣的蛋挞,果然再次被盗,当天晚上邻居带着8岁的孩子找上家门,要求男子赔偿2000元的医疗费,被拒后,孩子家长将男子告上法庭。
周先生居住于浙江杭州,去年大学毕业后便应聘至当地的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平常主要工作内容是对网页进行维护,并处理一些网站运营过程中的疑难杂症,作为一名程序员,周先生几乎从未准时下过班,生活中也是饥一顿饱一顿。
一次周先生回家时发现小区门口竟然专门摆放了一个外卖存放之家,而货架上则摆满了小区居民点的各式各样的外卖套餐,此时周先生才恍然大悟,何不在快要结束工作时点一份外卖,要求外卖小哥将食物放置于外卖货架中,这样一下班就能吃上热气腾腾的饭菜,吃饭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在这之后,每当周先生快要下班时,都会在网上点一份想要吃的外卖,当外卖小哥将餐食送达后,周先生便要求其将外卖放置于外卖货架,由于每次对时间把握的都比较准时,每当周先生回家时,总能吃上新鲜外卖,这让周先生感到十分满足。
一次周先生下班后来到外卖货架寻找外卖,可是找遍了三层货架也没能找到写有自己名字的外卖餐食,这让周先生感到气愤不已,随即拨通外卖小哥的电话,外卖小哥声称:外卖已经放置于货架,并向周先生提供了放置外卖的照片。
思来想去,周先生认为外卖应该是遭到某个不道德人的偷盗,否则不会无缘无故消失,由于外卖价格也不贵,所以周先生也未过多追究,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却令周先生气愤不已。
也许是见周先生不去追究,外卖盗贼似乎变得更加嚣张起来,这导致周先生的外卖在几天内一共被其偷盗8次,恼怒之余,周先生来到物业管理部门调取监控,可是由于外卖货架处于监控死角,所以通过监控无法及时找到偷拿外卖的嫌疑人。
但是如果放任这种现象不管,将会有更多次数的丢失外卖事件发生,思考再三,周先生心生一计,随后周先生打开外卖软件,并找到一家价格不算太贵的蛋挞店铺,要求其为自己做一份变态辣的蛋挞,周先生还专门多次强调:一定要变态辣,能使人喷火的那种辣。
付款之后,变态辣蛋挞被外卖小哥放置在小区门口的货架上,等周先生下班时,果然发现外卖已经消失不见,对此周先生可谓是又惊又喜,想到盗贼被变态辣辣的活蹦乱跳,周先生只感到身心愉悦。
原本以为事情会到此为止,却没想到当天晚上竟有一位家长带着一个年仅8岁的孩子找上家门,声称:我们孩子才8岁,你作为成年人怎么能做出这种事。
原来孩子因为偷了变态辣蛋挞,导致嘴巴被辣成香肠嘴,共花费将近2000元的医疗费,为此孩子家长要求周先生赔偿孩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
面对着孩子家长的要求,周先生也是气愤不已,周先生表示:明明是你家孩子偷了我的外卖,你还有脸来找我?不管好你家孩子,你倒来找我的事,真是奇葩,几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孩子家长张某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据周先生的描述,目前孩子偷盗外卖的次数已经达到十余次,虽然每次点的外卖价格不高,但是次数却已经超过上限,按照刑法规定,孩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过目前孩子刚刚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应该对孩子的行为负责。
刑法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周先生已经多次遇到外卖被偷事件,不仅对周先生的经济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周先生的身体健康和心情,出于无奈的情况下,周先生才被迫出此下策,按照目前的证据显示,周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对孩子造成严重影响,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周先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既然周先生的行为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一定损伤,而且孩子监护人也花费了相应的医疗费,周先生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对孩子身体造成的损伤也不算太重,所以不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最终驳回孩子家长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为此产生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