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背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申报与认定。明确企业申报研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职责。
3.建设与管理。明确申报企业、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三方在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
4.评价与监督。明确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以及取消研发中心资格的几种情况。
5.附则。明确研发中心命名的规范要求和格式,说明“以上”均包含本数,以及政策有效期。
在研发中心运行绩效评价中,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时,需对所辖区域的申报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3.企业申报时需统一按“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命名研发中心的名称。
1.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2.软件企业是指经省软件协会评估并给予颁发 “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
1.在申报与认定的条款中,明确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拟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2.申报条件中取消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主体增加了“规上工业企业”。
3.原办法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修订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4.明确了软件企业的研发人员需满足“软件企业15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5.明确了“软件企业、农业类科技型企业专用科研设备100万元以上可申请研发中心。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以放宽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