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15169028800

星分享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标签: 简易技术服务合同 2023-04-29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支柱型产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往营业税时代所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再符合“营改增”之后的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存在不跟收入与成本挂钩的税收负担,即使项目经营成本进项过大出现亏损,营业税及附加税金仍要根据合同完成量来让企业承担。理论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应当会减轻,但是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营改增”实施前的税负。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因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简单粗放,“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了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为企业带来更重的税务负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数额较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还要向有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大多材料物资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较为显著的异地经营特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一般都会选择从当地就近采购各类物资,但如果施工区域偏远,当地的材料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股东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项目规划设计、设备设施租赁、材料采购、安装服务等,其不仅需要面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选择,也需要

  异地施工项目占据建筑工程企业项目的大部分,给企业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等。

  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科学的税收筹划为支撑,企业可以对多缴税和盲目纳税的问题进行规避,节约资金占用的同时,延迟资金流出,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一般由项目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的间接费用构成。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有效利润。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多样,环境复杂,其所需的材料来源方式也存在复杂性,部分材料适用税率较低,如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的砼,适用 3% 征收率;部分材料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如沙土、碎石、砖瓦等地材,往往由被施工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垄断经营,这些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甚至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工程项目的主材及部分设备是由建设方采购并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这些实际情况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购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自有设备计提折旧来计入成本,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而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税率为13%,增加了8%,使得租赁业的税负增加,严重威胁到其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若设备租赁企业符合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都会竭力变更,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来降低其企业税负。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所收到的经营租赁业的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从而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包括内部职工薪酬和外部劳务费支出,人工费比重约占建筑总成本的 20%,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中内部职工薪酬无法抵扣进项税,外部劳务分包清包工的税率一般也按简易征收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建筑业9%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也成为了企业税负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缺劳务票,实践中工人现金发工资或者公转私,无票或者无进项现象比较普遍

  建筑业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下,对于发票的管理要求极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必须与时俱进,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金额大,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发票的抵扣问题,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都要求全面进行管理预算,如果采用传统的税收政策,可能造成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部分环节多缴税。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收入与取得的成本发票不匹配时,有些企业为了增加进项发票的抵扣铤而走险虚开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行政处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的绝大部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设计的经济业务多且杂乱,由于一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于劳务人工、材料购买这方面的业务,往往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自己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纳税人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要为开不出税票的材料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获得。长此以往,必然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风险和运营成本。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租赁、设备采购、外包加工、安装服务等多个环节,在财税处理上,就会涉及技术服务与工程服务的分割、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技术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的签订;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租赁;劳务分包、临时工、季节工费用处理等多个方面的税务方面的问题。

  ,而如果相关人员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6%的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多缴纳税金的情况;

  ,致使出现无法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不能进行预缴税款的抵扣,使现金流出企业;

  有部分企业外出经营时,税收证明未及时办理,或者没有根据预收款或工程进度及时预缴税款

  ,导致延迟纳税风险。一些公司因为人员流动频繁,在业务完成时未及时注销外出经营证,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发生,给企业信用及涉税事项带来负面影响。

  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企业应当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是采用甲供材、清包工或包工包料的合同业务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差异性。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业务类型可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对税负的影响,往往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就决定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选择相应的合同业务类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所缴纳的税额有着十分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在计算相应的计税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谨慎的选择业务类型,从而做出最科学的决策。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业务人员对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不够了解,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不能差异化订立经济合同,均将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合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按适用税率缴纳建筑业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成本比重较大,进项税抵扣率严重不足,会导致税负率大幅上升。

  ,但由于相关人员没有合理地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未能进行有效的比议价,使得采购成本大幅度增加。

  业务人员往往对合同中支付条款不进行明确约定,导致进项发票不能在支付款项时及时取得

  ;未能对付款条件与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相结合进项约定。均会导致公司的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当期的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就要先缴纳,不能起到延迟纳税,发挥资金最大效用的目标。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专利特许使用费等业务发生,相关经办人员如果对税收政策知识不了解,不知道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通过在省市级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到税务备案、享受增值税减免,而未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6%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使得本来可以减免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缴纳,就会多交税金,占用资金。

  在合理票据的取得上,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工程项目大部分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域,因而许多的成本发票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事前未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认,有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支付,导致后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也无法取得,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和成本,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购人员现金支付,公司长期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挂账,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导致提前多交所得税。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对财务处理的要求比一般商贸企业复杂,财务人员的不规范财务处理、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错误、纳税不及时等,严重时不仅要缴纳滞纳金,还影响到公司的整体信用评级,最终使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

  建筑行业承接项目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由于其特殊性,在建筑行业中存在许多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项目施工责任模糊的风险。实践中,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损失被挂靠方企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对于在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去承接的项目,所有责任也应由被挂靠方去承担,对于挂靠方的施工质量和信用无法控制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都由被挂靠方去承担解决,对其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

  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而使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如果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工作帮助企业将纳税行为滞后,就可以帮助企业带来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对企业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筹划,从而能够实现延迟纳税,使企业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现阶段,我国为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相应的政策来减免税收,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可以积极使用相应政策来实现税收筹划。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对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规划,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减轻税负,必须获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而需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提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效率。

  ,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劳务分包企业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分包企业支付给劳务队组的劳务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难以抵扣;建筑企业采购五金、砂石、配件等用量较少的零星材料,供应商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申请税务部门,只能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 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进行一般计税项目的物资采购时,施工企业必须重新考量选择材料供应商,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则应综合分析终止合作,否则会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税负成本。

  不同则适用不同税率,“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分别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二者所适用的税率不同。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率为9%,且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率为3%,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要合理控制税负,则需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在设立或者变更时选择恰当的纳税人身份,这对于企业纳税额影响较大,需要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发展情况进行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投标前需要合理筹划增值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同时要充分了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做好项目施工成本税负测算。若工程为适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则沿用以往的报价机制即可;若工程为适用一般计税法的项目,则需要调整报价机制,注意价税分离,将项目报价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适用税率从项目报价中扣除,进而得出税前造价,在与项目毛利、9%销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出总报价。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建立不同项目的定价模型,包括公路桥梁项目、房地产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等。通过科学测算定价,以合理控制销项税,进而增加企业收益,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寻找转嫁增值税的方法。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谁采购、采购何种税率的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涉及不同的税款抵扣。在建筑市场上,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谁采购谁抵扣,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营改增”之后要解决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甲乙双方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成为一个典型的博弈过程,必须磋商好,以实现双方的税负均衡。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施工项目具有一定的地区特性,其施工材料主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往往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为了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就必须从源头入手,在合作商的选择方面,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进行材料的采购,并发展大规模供应商作为长期合作的伙伴,这样不但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可以保证及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实现降低企业建筑成本的目的,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因此,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尽量不要签甲方供料合同。另外,值得重视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降低税负和减少成本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单纯为了取得专票而不计成本,这样可能对企业利润反而有减无增。对于地材难以取得发票的,尽量要求供应商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减销项税额,并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材料成本努力降到最低,以此来获得更多利润,提高市场竞争力。

  实践操作中,施工企业还可以将“甲供材料”变为代购货物,因为代购货物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以免增值税。另外,值得重视的是,为了达到货物、资金 、发票的一致性(即所谓的“三流一致”),项目部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一个项目的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的签订必须只能以总公司(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由总公司名义向相关单位索取、开具,施工企业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若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总承包资质,则企业即可承接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以及施工,即EPC项目,根据增值税制,业务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项目设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项目采购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项目施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9%。在对EPC工程进行管理时,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用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是这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混合销售,在计算增值税时直接以合同总价计算增值税,同时也可能带来适用税率偏高的问题。基于此,在EPC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与业主方协商的方式,将EPC合同拆分为不同业务类型的合同,如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确保不同业务类型能够适用不同的税率,对EPC工程中各项业务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分别核算,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尽量用双包合同,也就是包工包料,这样,总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就减少。

  人工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金和外部劳务支出,职工薪金部分是无法抵扣进项额的,外部劳务如果选择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则其成本以农民工工资形式列支,仍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进更为先进的机械设备,代替人工作业,以减少人工成本,还可以选择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清包工”的劳务合同,按 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实践中,建筑企业常用的方法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建立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解决企业临时用工问题,取得可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减少纳税金额,在选择劳务公司上,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有劳务资质的个体,企业需要所能提供的发票类型和报价计算出净利润平衡点的报价,使得企业的税负低,净利润高的优化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规模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成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下辖自己的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从事租赁、销售等业务,利用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特点,把辅材和租赁等业务接管过来自己把控,这样既能有效降低抵扣风险,又能通过集中采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增值税发票的特点要求必须实现“三流合一”,即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合一,目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了一种“资质共享模式”,该模式下,签订合同方是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实际施工方是内部承包人、关联公司、子公司,这样更利于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抵扣。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导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不同,平均年限法使每期的分摊成本均相同;工作量法只有在实际使用时间小于规定时间时,才能起到减税增效的作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前期成本分摊较多,后期成本分摊较少。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同,需要根据施工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且一旦选择不得随意更改;

  ,由于采购物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务上不能结转,而企业的营业收入按要求及时入账,这增加了当期的税负成本;

  ,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建筑施工企业对存货的发出计价,不管将来物价预期如何,固定采用平均法,从而使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控制,难以达到避税目的。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取得的劳务成本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的需要,必须要向有资质的、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公司进行采购。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处于亏损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一些地区的财政返还政策,在实施财政返还政策的地区注册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承接业务,这样在当地纳税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财政返还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还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收入的计算需要根据施工工程的进度与工程量来确定,并且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周期一般都比较长,需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上,依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获得延迟纳税所带来的无息资金,提升企业所获取的利益,更好的实现税收筹划工作的价值。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日常财务处理经常会遇到一些区分不清的费用,这些费用提高了所得税汇算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合理设置企业涉税科目,将会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小于列支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要防止发生这种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不但需要节约开支,还必须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科学地调整费用归属,实现依法避税的目的。例如,实践中,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常常会把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折旧费用都列入工程施工,将发生的会议费等都列入业务招待费等。但对这些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有规定的,一旦混淆了这些规定,就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解决此类问题,除了节约开支之外,还可以通过对所归属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来加以避免。例如:对于会议费,税法规定,只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会议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新产品的设计费、设备的调整费、半成品的试制费等都可以纳入技术开发费项目。所以,混列会计科目可能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利的影响,企业应该设置明细的会计科目来严格区分涉及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地列支损失和成本费用以降低税基

  ,减少税负。因为超过限额的招待费、对外捐赠等不可以在税前列支,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限额控制。

  。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采用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计量存货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个别计价、后进先出、先进后出、移动加权平均、加权平均等方法。如果物价持续上涨,建筑施工企业计量存货时就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增加销售成本,降低库存存货成本,从而降低所得税税额以减少税负。如果物件持续下降,建筑施工企业计量存货时就可以采用先进先去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增加本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近期,由于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和成本不断增加,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减少企业税负显得尤为重要。

  。费用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若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始时账面盈利为负,则采用五五摊销法,反之采用一次摊销法。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均会采用五五摊销法以降低当期的成本费用。此外,施工企业可以针对项目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筹划,经以往文献测算,只有当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 8.3‰时,才能充分发挥业务招待费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减税作用。综上,施工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年终汇算清缴、成本费用五五摊销法及业务招待费高于 8.3‰的方式规避税负。

  根据国家及各省市的税法政策,对异地施工的企业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各地不一样,一般是0.5%-1%)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按查账征收或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达不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如果企业能够多和当地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沟通,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查账征收证明材料,这样还是有可能在当地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免税和不征税政策,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掌握并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宏观税收政策,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同时,施工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的特点,缴纳的税种也很多,具有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因而企业应该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税务机关征税的基础是合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特别重视合同的签订,从源头来控税。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签订如材料运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些合同的金额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税费的支出,所以,在签订合同的之前应该考虑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公司税负有何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用合同形式的投标承包方式,而经济合同中有许多对企业税负影响较大的条款,所以分析合同,采用合同的筹划方案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签订的经济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税负影响的相关因素,例如建筑材料费和建筑施工费的异同、土地转让合同的转让办法、包公不包料和包工包料的差别等,理清合同中的细节,防止由于合同拟定失误而导致的不合理税收支出。

  印花税按合同载明的金额计税,无论最终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纳税额并贴花。

  对于已经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应税金额,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款。因此,在合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的合同金额,另外,为弥补多贴印花税的损失,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对方多缴的税款”。

  ,这也是抵扣环节的重要因素,由于建筑行业先行垫资的项目较多,资金流入时间较晚,好多供应商往往都是付款时才能提供票据,这样就错过了进项税抵扣的最佳时间,所以,约定“票随货到先行挂账”就非常重要。

  ,合同文本修订主要集中于税率、应税行为、计税方法、纳税人种类、发票种类、开具时间以及不合规发票的违约责任等,经各部门综合评审后统一印制合同模板,这样既能节省合同评审时间,又能有效规避合同风险给公司带来损失。

  博税律师团队是一支以财税为亮点的复合型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同时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准保荐代表人资格,主要致力于企业财税法综合顾问、兼并收购及重组整合等资本市场的财税法综合服务、企业发债服务、常规诉讼业务及涉税服务等,能够在各种类型的并购交易中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包括对交易方的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法律文本起草及法律咨询等,能够从税务、财务及商业实践和逻辑方面为客户提供建议,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收益的最大化。

  博税律师团队秉承博爱星之所训“博爱厚德,笃法诚行”,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增值的“税+法”专业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