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并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合法性、科学性提供了合理的审定机制,这套“成片开发”标准必将对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带来实质性的突破。
一是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中应当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四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建立合理审定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一些沿海地区通过土地开发区引进投资。著名的有深圳蛇口工业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南洋浦开发区。此后,各类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土地开发的重要形式。在助力产业发展的同时,土地成片开发也逐步引入城市建设,特别是在城市新区和重要功能区的开发建设中。浦东新区建设、北京奥运村建设、广州“三旧”改造等具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土地开发模式因此而生。早期的土地成片开发以成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要授权和运作方式,后来的土地成片开发则以成片土地的开发权许可、政府土地储备以及国有土地分宗地出让为主要的授权和运作方式。
从实践上看,土地成片开发是指按照规划对大面积毗连用地的综合开发建设,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大型连片土地进行统一的基础设施建设,即统一配套建设道路交通、供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信、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二是在连片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统一规划、统一供地来组织单宗地的项目开发建设,如组织建设厂房、住宅、办公用房,以及建设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绿地、公园等。土地成片开发的常见形式有城市扩展、新城建设、成片住宅开发、城中村改造和城郊村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科技园区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等。
土地成片开发具有规模性的特点。土地成片开发对应于单块土地的项目开发,即大规模连片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多个单块土地项目的整体开发建设。与纯粹的单宗地的项目开发建设相比,土地成片开发具有规模化的特点,这体现在基础设施的大面积成规模一次性建设和多个单宗地项目的整体性开发建设上,以及体现在土地开发面积大、建筑施工面积大、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大等方面。与单宗地的项目开发建设相比,土地成片开发对规划、设计、资金、技术、施工和组织管理等要求更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