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❶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❶申请人应具备条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示范文本。
❷申请人应准备的材料:已生效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应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一式五份,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一式四份),如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须出具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将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副本、写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和企业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提交给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注册,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开通登记用户。
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上海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电子模板下载,按格式条款填报。
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网上登录后进行技术合同信息的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同时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中山西路1525号1306室,电线)进行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