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司法程序对相关专业术语的界定、侵权形态及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差异,建议以民事司法、刑事司法办案为基础,深入剖析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在实体和程序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质上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应当明确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属于“物质损失”。立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的背景,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允许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习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民交叉案件大量存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违反民法规范的同时,亦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情形。当前,不同司法程序对相关专业术语的界定、侵权形态及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差异,建议以民事司法、刑事司法办案为基础,深入剖析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在实体和程序上面临的主要问题,结合行政检察办案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予以系统性理论思考。
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立案后,运用侦查手段调查和收集证据,适用证明标准更高,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民事诉讼原则上应直接遵循或采信。但实践中存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可能出现新的证据或者原有证据发生新的变化的情形,导致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被民事诉讼所认可。
二是法律评价方面。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关于“复制”“发行”“商标相同”等相关专有名词的界定并不相同,导致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评价不同。具体而言,针对“复制发行”概念,著作权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存在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对侵权形态认定的不同。而关于“商标相同”的认定,与商标法中“商标近似”的含义存在交叉,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为商标近似的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商标相同。此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如深度链接行为,在民事领域主流观点采服务器标准,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有的刑事判决采用不同认定标准,认定该行为属于扩大侵权作品传播范围的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由此引发刑民认定差异。
三是权利救济和行为惩戒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等情形,在刑法分则中分别对应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规定相对零散,当事人选择的相关民事诉权与刑事判决认定的罪名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权利救济相对复杂。
一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管辖错位。管辖是开启整个诉讼程序的首要条件,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低于民事案件,尤其是推行专门法院审判改革以来,“三合一”审判机制尚未完全确立。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主要由中级法院负责一审管辖,而作为没有此类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部分基层法院,却拥有审理各类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除了级别管辖上的不匹配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地域管辖范围上也未能形成统一标准,刑事诉讼属地管辖范围通常大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二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困难。首先,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较大争议。否定说主要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肯定说主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分别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比较低,获得判决支持的案件数量更是有限。其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等规定不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等探索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对“不特定的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存在分歧,加之缺乏专门账户管理赔偿款项,导致推行困难。
三是分离诉讼的解决方式不明。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分离式,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而混合式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被害人可以就自己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是否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若针对知识产权权属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尚未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该如何处理?对以上问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民事侵权的成立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特点,也就决定了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应该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而应当适用“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也有办案人员在得知案件已经被刑事立案后,中止审理,明确答复当事人待刑事判决确定后再恢复审理。还有案件因公安机关立案后未能达到起诉或者判决条件,久立未决,导致当事人难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迟迟未能恢复审理。
四是线索移送程序衔接不畅。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具有隐秘性,民事诉讼当事人仅能提供有限证据,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确定能否刑事立案。而关于如何确立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后续侦查机关的调查活动等尚缺乏明确规定。
一是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系统性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手段,有利于解决单行法难以解决的部分规则交叉重叠的立法现状,实现对各单行法的统领升华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
二是完善“三合一”司法办案机制。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尽管2014年设立专门法院时并未将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但2020年底成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海南省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基础上,由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可行性。同时可以构建与专门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办案模式,采取集中管辖、专业化办理。
三是确立私权优先救济的司法政策。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原则上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鼓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救济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经过刑事审判认定的案件证据及案件事实原则上应当在民事审判中予以承认,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显失公平。
四是明确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程序。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属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质上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应当明确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属于“物质损失”。立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的背景,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允许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但也应当有例外规定,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等同,民事诉讼范围远大于刑事诉讼且当事人不愿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放弃利益的,不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在法定公益诉讼领域,若法律规定的主体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可将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限定于弱势民事主体难以主张维权的情形。
五是建立案件移送标准与信息共享机制。当前,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科技化、隐秘化、组织化,靠权利人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即有管辖权、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很难在侦查初期即锁定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建议只要存在可能危害社会的、为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相关单位就可以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并抄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以事立案”,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此外,持续推进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办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