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就服务外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本协议所指的“服务外包”是指,甲方根据自身要求和本协议约定,乙方派驻工作人员协助甲方完成为长者提供生活照护的服务,乙方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应确保按照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要求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提供服务。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前35日,双方应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则须另行签署新的服务外包合同,如未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到期即告终止。
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乙方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约定对乙方服务进行评估考核和费用结算(具体服务要求详见附件一,乙方应确保向其服务人员告知明确)。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办公用品、工作设施、技术支持与服务指导,并配合乙方履行职责。
4. 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生产安全隐患、经营场所秩序混乱、严重违反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纠正,乙方纠正弥补后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收到通知后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甲方应配合乙方加强对现场服务的日常管理,并保证乙方服务所执行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监督以及风险防控机制等均已提前告知。
6.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一名或一名以上负责人与乙方委托的负责人进行对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就乙方服务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7. 乙方服务人员不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非甲方原因不能实际工作,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8. 甲方无条件要求乙方对服务不满意人员进行更换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的服务要求,对其服务进行过程管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服务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5.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服务人员均与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正式劳动合同,且乙方均已为服务人员投保(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商业险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投保文件,乙方确认如其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或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涉,如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垫付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6. 乙方安排的护理人员应服从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协助甲方工作人员完成照护服务。
3) 其他根据双方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要求乙方按约定提供服务而通过乙方进行的服务管理。
2.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事项行使必要的管理权限,该权限的行使不得违背甲方商业利益,且不得有违甲方对完成本协议服务事项的基本要求。管理权限除前述条款约定外还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选定、工作安排以及服务项目评估及验收。
1) 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外包服务费,其中所载金额均为含税价,税率: 。乙方根据甲方目前工作需要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总计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减少相应人员,具体外包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相应报价均已包含乙方提供服务人员所需投保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所有费用。
2) 由于法律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服务成本增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可相应调整项目费用标准,双方应就调价事宜进行确认,并按照双方重新确认的服务费标准履行本协议。
1) 依据双方约定的操作流程,乙方于每月日制作当月的《明细单》交付甲方,甲方收到《明细单》后,于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
2) 乙方在双方确认完应付费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符合约定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乙方收到甲方费用后,于1个工作日内发放薪资。
3) 因国家税务政策变更或限制而需要合理调整开票种类、形式等内容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
3. 如甲方因纳税人信息变动需调整相应开票信息的,甲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或未能及时通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及附件相关约定或直接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 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5日书面通知对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能提前通知的,甲方应当在书面通知到达乙方后继续支付35天的服务费,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甲方后继续提供35天的服务,以上责任不影响导致协议解除的违约方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前述的赔偿责任上限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2. 如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每日按应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上限为甲方未付款部分的30%。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的,除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 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甲方指示更换服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应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上限为甲方未付款部分的30%。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实际损失。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乙方未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为服务人员缴纳商业保险,经查询属实的。甲方有权在后期费用中扣减相应费用,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由此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5.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有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遭受损害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包括受损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1. 甲乙双方各自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均属于各自的财产和权利。甲乙双方保证在服务期间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服务期间及之后,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对方的秘密信息。
2. 甲乙双方确认,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及相关标志。同时乙方仅为本协议目的以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及相关标志。
3.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本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4. 任何一方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1.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2. 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3. 协议首部约定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为双方指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从其发出或接收到的信息均视为获得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 协议首部约定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等作为双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等)诉讼、仲裁文书送达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5.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快递、挂号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协议首部约定的地址和联系人,双方变更以上信息均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6. 双方承诺:协议首部确定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因己方提供或确认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签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