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决议定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公司会议室。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并提交《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已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上述第1、2、3、4、5、6项议案已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第2、3、4、7、8项议案已经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法人股东应持单位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如以信函方式应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正式出席会议需向公司提交参会文件原件。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2) 填报表决意见:对上述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申报1.00元代表股东大会议案1,申报2.00元代表股东大会议案2,以此类推。
(4) 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行使 表决权(横线上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或全权)。
3、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同意□ 反对□ 弃权□
5、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2020年9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因汉富控股前期承诺其与北京泓钧股权转让尾款用于补偿上市公司吴海萌、谢楚安相关仲裁、诉讼的损失,基于汉富控股现状及相关案件实际损失已经产生,公司以汉富控股、北京泓钧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534号,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定驳回,后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年1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协议就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前期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的履行进行附条件生效的约定。
2022年2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已按要求完成董事会改选且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董事会成员确认书》,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生效条件成就。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北京泓钧与公司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汉富控股经北京仲裁委仲裁调解:汉富控股需向北京泓钧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59亿元。根据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北京泓钧决定先行支付公司8,000万元,公司已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万元款项。剩余补偿款项能否收到存在不确定性。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2、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汉富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920万股进入司法拍卖程序。2020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法院公告拍卖暂缓,截止本年度报告暂无进展。
3、2020年11月公司收到汉富控股邮件送达的《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汉富控股未经合规程序取消其前期所作公开承诺,深圳证监局已责令其整改,目前尚未收到汉富控股相关整改措施。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4、经公司与北京泓钧协商,北京泓钧同意以人民币12,000万元的价格回购公司持有宁波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购基金的全部合伙份额(即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713.04万元,占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财产份额的8.15%并签订《回购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北京泓钧已支付回购款200万元,支付担保款9,200万元,第一期剩余回购款尚有600万元尚未收回或取得担保。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公司已收到北京泓钧支付的第一期剩余回购款及担保款和第二期回款担保款200万元。2022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22-069),同意将北京泓钧(乙方)尚未支付的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1,800万元调整为1,300万元,北京泓钧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2022年12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22-082),公司尚未收到北京泓钧应予支付的1,300万元份额回购款。经公司向北京泓钧询证,北京泓钧回复:“针对《补充协议》中1,300万元回购款,我司目前正筹措资金,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前述款项支付。”2022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公司已收到由北京泓钧委托南京晟佰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二期剩余回购款1,300万元。截至目前,北京泓钧对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已全部支付完成。
5、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部分被强制平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强制平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2021年6月16日汉富控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3,450,5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2021年9月15日汉富控股减持其所有的公司股票2,027,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减持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因2014年10月练卫飞与谢楚安借贷纠纷,练卫飞违规造成全新好担保,谢楚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 2021)粤03执2448号、(2021)粤03执2450号)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练卫飞的财产(以人民币94,140,75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2021年5月27日,该案被执行人之一的练卫飞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因上述案件需承担的担保责任不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截止本公告公司未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第9.8.2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后续将积极跟进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7、公司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可欣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2023-005)。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王可欣拟自2023年3月24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4日-2023年9月23日)增持公司不少于0.18%股份,即不少于623,600股。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汇富欣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可欣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签署后,三方合计持股超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汉富控股的持股数量,同时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为博恒投资提名,故自博恒投资、共青城汇富和王可欣签署《协议书》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变更的可能。
8、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应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公司子公司深圳全新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期向盐城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为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内已使用额度2677.62万元),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公司子公司零度大健康(深圳)有限公司前期向江门市都合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为63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内已使用额度63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目前前述担保事项正常履行中。
9、公司于1993年设立深圳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1996年向当地工商银行哈滨市田地支行借款100万元,后因哈尔滨分公司经营不善解散,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月11月29日做出哈工商企处字第00003号处罚决定书,吊销哈尔滨分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银行哈滨市田地支行为收回借款及利息起诉哈尔滨分公司连带起诉公司,经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出具(2002)黑商终字第207号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以哈尔滨分公司财产中清偿债务100万元及利息。
哈尔滨分公司为公司聘用当地人员经营管理,后因经营不善解散,前述法院判决后公司尝试对分公司清算,但因始终未能取得账册而无法完成清算。2003年法院查封公司房产,因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哈尔滨中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房产的查封。后来该债权已转让至自然人于蕴潇。于蕴潇近期申请恢复对公司的执行。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将公司列为失信人并限制消费。
哈尔滨分公司为独立法人,其债务应以其自身的财产偿还,公司作为其股东、投资人,仅是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前期法院判决为“公司仅有清算责任,以哈尔滨分公司财产中清偿债务100万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直接执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10、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注函【2023】第182号,因《关注函》回复尚需进一步论证、确认,相关工作暂未完成,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申请延期回复。目前公司正抓紧协调各方落实函件论证、回复及披露工作。
法定代表人:陆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桂 会计机构负责人:魏翔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陆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桂 会计机构负责人:魏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对外担保(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中,因被担保对象江门市都合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为了满足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或子公司计划在2023年度为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630万元(该额度主要为前期签订并执行中的担保到期后循环使用),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对外担保额度及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担保额度内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二手车经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盐城福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全新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经营范围:纸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销售(含网上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都合纸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当前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预计为A级。
本次是2023年度的预计额度,主要为前期签订并执行中的担保到期后循环使用,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实际贷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择优确定,并签署相关合同,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充分考虑了下属子公司2023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解决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各被担保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各被担保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董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持续和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审批(前期签署并生效中)的对外担保额度为8,630万元。截止本公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63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3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已担保额度为3307.6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3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4日停牌1天。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为“*ST全新”、股票代码为“000007”,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5 月 4日停牌一天,于2023年5月5日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通过加强成本管理,挖掘现有业务潜力,优化组织、队伍结构,加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力提升运作效率,积极谋求战略转型,寻求产业整合等措施,力争实现公司2023年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目标,具体措施如下:
(四)全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回收应收款项。严控投资风险,积极谋求战略转型,寻求产业整合机遇,以促进公司稳步发展。在挖掘现有业务潜力的基础上积极寻找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经审议通过,公司对2021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追溯调整。相关更正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的相关提示,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或者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近期,公司对子公司日用品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了检查,并对照收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的相关提示,重新判断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经查,公司在除杀菌纸巾外的日用品贸易业务中,虽然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位责任,承担运输以及客户信用风险等,公司也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但公司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公司在除杀菌纸巾外的日用品贸易业务中很可能属于代理人。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对除杀菌纸巾外的日用品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全新好公司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对2021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过程合法合规。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调整,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修改后的相关定期报告更加清晰、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利益;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326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