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涉及的相关概念说明如下:
1.新规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适用范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3.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月公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