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各种各样的新技术如雨后春笋般持续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快速得以实际应用,其中很多新技术以转让的形式被有条件的企业应用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如果企业的技术不是自己研发的,而是从外部购买的,这其中就涉及到技术转让的涉税处理问题。本文就企业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解析,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注:本文涉及的转让技术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全面营改增以后,技术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接下来,笔者按税种就技术转让涉税处理进行解析,具体分析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即专利技术是指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是指不为外界所知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各种技术和经验。
与专利技术相比:非专利技术没有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依靠保密手段进行垄断。因此,它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有效期,只要不泄露,即可有效地使用并可有偿转让。
另外,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技术范围包括:专利技术(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技术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转让技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根据附件1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转让技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给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附件3中这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技术符合规定并履行备案手续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不难理解,关键问题: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以及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1、财税[2010]111号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对专利技术进行了补充,在专利大类中注明包含国防专利。
1、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简言之,这里的技术转让既包括转让技术的所有权,也包括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使用)。
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即符合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具体如下: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参照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可按照技术转让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期间费用。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分摊的期间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对外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
注意:参照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与技术转让相关且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也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4)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注意: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的技术转让,相当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因此,在扣除成本时,是扣除的技术的净值(转让时点的计税基础),相当于会计核算转让损益时,扣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的技术转让,实际上属于转让技术的使用权,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扣除的成本就是技术的摊销费用,类似于出租固定资产,其成本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
根据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直接申报享受即可,但是需要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具体备查资料可以参见国税函[2009]212号相关内容,在此不赘述。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规定,堵住了关联交易的漏洞,但又没有推翻所有的关联交易,只是对持股比例做了限定。言外之意,如果持股比例没有达到100%,从关联方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仍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谈到技术转让,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转让之外,对于用技术对外投资这种特殊形式的转让,企业所得税也做了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规定,技术投资(或技术入股)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技术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如果符合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根据财税[2014]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出台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技术对外投资相当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转让所得,分期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印花税法》规定,如果转让技术的所有权,需要按“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如果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使用),需要按“技术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行为的涉税处理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沟通交流,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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