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所在地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园、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湘江战役主要贡献县、距边境线公里范围县(市、区)。
2.项目所在地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优先扶持。扶贫开发重点县申报项目,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给予优先扶持。项目实施地点为贫困村的优先支持。
3.入选国家和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的品牌产品、企业和获得绿色、有机、地标或登记的农产品,给予优先扶持;对富硒农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4.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村实用人才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5.申报主体为近3年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种粮大户、粮食合作社,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组织、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益农信息社,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6.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有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或与村集体经济发展联系密切,村民或村集体增收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7.以往年度获得的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实施的项目如期完成,并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优先扶持。
3.近三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且整改未达到要求。
4.项目实施主体被纳入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尚处在惩戒期内。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提升。具备正常开展科研、试验示范及推广服务条件的市级农科院所。市级农科院自身应具备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和服务的场所,近年有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优先支持。
(二)县域特色作物试验站建设。具备正常开展试验示范及推广服务的市、县级农科所(或依托单位)。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安排5—8个项目,每个补助30—50万元。县域特色作物试验站建设30—50个项目,每个补助10—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