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842,831.46元(合并报表);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23,195,078.1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2022年当年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10,875,570.32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203,682,334.33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2,124,53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8,487,175.9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当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4.1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考虑公司2023年度经营规划,体现了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祥生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祥生医疗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祥生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祥生医疗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保荐阶段,祥生医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祥生医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祥生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祥生医疗的持续督导期间,祥生医疗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2023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等。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相关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8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3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0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949.4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817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04)。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严格遵循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存款类产品,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组织实施和跟进管理工作,如发现或判断有影响资金安全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检查工作,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收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综上,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一)《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12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裘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02)。
4、2020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04)。
5、2020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裘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0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裘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0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2)。
4、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6)。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归属比例为40%不得归属。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处理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0,000股。
1、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33,32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2、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公司超声医学影像设备销售量为9,814台/套,其较2020年公司超声医学影像设备销售量增长率未达到《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首次授予当期归属比例30%和预留授予当期归属比例50%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考核未达标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合计289,958股(调整后)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综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3,278股。
1、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01,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2、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归属比例为30%不得归属。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处理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1,100股。
综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2,100股。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南》《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详细阐述,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2,124,537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78,487,175.9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4.15%。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主要从事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为国内外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战略合作伙伴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技术开发服务。作为研发驱动型的企业,公司多年来秉承自主研发的技术理念,坚持超声医学影像技术国产化的发展战略,现已掌握了从二维超声、三维超声到四维超声;从彩超探头核心部件、图像处理算法、图像分析软件到彩超整机设计开发;从临床应用专科化、设备便携化到人工智能云平台解决方案在内的全套超声医学影像的核心技术。
依托多年积累沉淀的彩超核心技术,融合市场需求,公司不断拓展产品边界和定义新的应用场景。在发力超声高端化的同时,逐步形成了便携小型化、专科化和智能化等差异化优势,公司产品多次入选“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等国家重点产品推广、指导名单和目录;公司多系列产品已获得了欧盟CE、美国FDA、加拿大等国际认证或注册,较早进入了欧美日等主流市场,产品受到市场广泛认可。公司产品已覆盖30%以的三级医院,广泛应用于超声科、麻醉科、置管科、妇产科、急救科、肿瘤外科、乳腺外科、肾内科、消化内科、疼痛科、ICU等科室。同时,公司产品远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与国际知名医疗器械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的自主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开发服务,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制造、销售及服务体系。
作为研发驱动型企业,公司自主研发超声医学影像设备,批量生产,通过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取得收入;公司通过向战略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销售定制化产品,取得收入。公司的盈利主要来源于收入与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
公司采用自主研发模式,在无锡总部、北京、深圳和美国华盛顿州设有研发中心,形成中美两国四地联动研发机制。公司现已掌握了从材料基础研究到换能器研发,从电路设计、信号处理、图像处理算法、图像分析软件到整机系统设计开发的核心技术。研发团队覆盖了包括电子、声学、材料、计算机、数学、算法、传感器、信号处理、ID设计、机械结构设计等在内的多种跨学科技术。公司引入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PLM),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整合数据、流程、业务系统以及人员,以高效的方式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同时,公司对研发团队采取了矩阵式研发管理模式,提高沟通效率,优化资源共享和配置,高效、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
公司遵循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严格的准入评审机制,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并持续对准入的合格供应商进行考核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公司的采购模式以一般采购为主,外协加工为辅。一般采购是指公司不向供应商提供其采购物料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而由供应商根据公司下达的采购订单向公司交付物料的模式;外协加工是指公司向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由供应商根据公司要求进行定制加工后向公司交付半成品的模式。
公司采取“以计划生产为主、订单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销售部门根据销售目标和市场需求定期制定销售预测,计划部门根据销售预测、销售订单、库存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在前述生产模式下,公司既能维持一定数量的标准配置半成品库存,亦能快速响应销售订单的发货需求,缩短产品交付周期。
公司销售模式包括经销和直销两种模式,经销业务为主,直销业务为辅。其中直销业务以ODM为主,面向终端的直销较少。
经销模式是指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的模式。经销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经销商的良好资源优势,较快地拓展销售地域,提升产品影响力和客户满意度,增加公司市场份额。
公司直销模式主要以ODM为主,即向战略客户提供定制开发的产品及技术服务。基于公司在便携式彩超领域积累的差异化优势,公司与巴德、佳能等医疗领域国际知名企业采用ODM模式进行合作。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研发、制造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81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具体为超声医学影像设备制造。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制造,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主要产品属“4.2.1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下的重点产品“医用超声诊断、治疗仪器及设备”、“高性能超声成像”和“手提式、便携式、可移动、车载等医学成像配套设备”;另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生物医药领域下的“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
医疗器械行业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是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必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居民医疗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伴随全球老年化不断加速,对医疗器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行业市场需求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强。
从全球来看,2021年全球超声医学影像设备市场规模为220,536台/套,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342,042台/套,年复合增长率10.11%。其中,2021年全球推车式超声医学影像设备市场规模为107,048台/套,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132,855台/套;2021年全球便携式超声医学影像设备市场规模为58,788台/套,至2025年预计增长至67,712台/套。
近年来,随着国产超声在关键“卡脖子”技术上的突破,国产优秀企业已实现异军突起,在全球及中国市场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进口品牌在中国垄断地位不断受到冲击。同时,近年来在我国医学影像设备出口方面,随着中国医疗器械企业技术提升和规模扩大,国产企业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份额将继续提升,不断优化贸易结构。
全球医疗行业历经新冠疫情纷纷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加大预算用于医院建设、医疗设备采购、提高医务人员薪酬等。我国更是推出诸多政策,持续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布局县域基础医疗,医疗市场进一步提质扩容,鼓励实现国产替代。
2021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成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显著提升,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重大基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力争实现每个地市都有三甲医院,服务人口超过100万的县有达到城市三级医院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的县级医院。到2025年基本完成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遴选建设120个左右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重点疾病诊疗水平与省会城市明显缩小。
2021年,国家相继发布《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根据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需采购国产产品。根据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1年版)的通知》,137种医疗器械全部要求100%采购国产、12种医疗器械要求75%采购国产、24种医疗器械要求50%采购国产、5种医疗器械要求25%采购国产,其中,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除两项产品以外,其余建议全部采购本国产品。广东、浙江、陕西、北京等多地也陆续推出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具备产品及品牌优势的国产医疗器械企业在国内市场发挥作用。
未来,国内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发展机遇:①随着全球尤其是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医疗支出将持续增长,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预计将保持快速增长;②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医保全面覆盖不断增强,将进一步扩大医疗健康服务领域对医疗器械的需求;③国内快速推进分级诊疗并不断发布医改利好政策,为国产医疗器械领域带来发展机遇;④优秀国产医疗器械企业不断出现,国家鼓励高端医疗器械国产化,推动高端医疗器械产品进口替代;⑤随着部分优秀的国产医疗器械品牌在国际市场被逐步认可,以及其国际市场化布局的加深,优质国产医疗设备有望在全球医疗器械产业中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当然,在时代机遇面前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整体也面临不少挑战:①国内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行业集中相对度较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众多,但规模普遍较小;②我国医疗器械企业投入研发资金不足,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③国内高端器械市场以进口垄断为主,医疗机构购买国产医疗器械的意愿不高;④受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影响,我国医疗器械企业海外市场开发难度较大。
超声的研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主机和探头需要良好的匹配,同时主机、探头也分别是独立复杂的子系统。
超声主机研发涉及电子、声学、计算机、传感器、信号处理、ID设计、机械结构设计等多种跨学科技术,需要确保产品的图像优异、抗干扰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针对主机前沿技术,在系统设计、信号处理、图像优化等方面又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探头设计是一个包含材料化学、声学、工艺、结构等多学科的复杂工程,需要工程师平衡各种材料参数,通过调整材料的选型、配比、设计参数、加工方法等实现设计结果的最大优化,并验证工艺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产品良率,进行工艺修正。针对探头前沿技术,在新材料、新工艺、芯片技术等方面又提高了技术门槛。
超声产品研发涉及多学科交叉,其产品设计不是简单的软硬件叠加,而是需要在产品研发和设计过程中运用不同的核心技术,其中任一研发设计环节如果遇到技术阻碍无法产品化,都可能导致研发失败。
作为国内较早从事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研发的企业,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研发彩色超声诊断仪和高性能超声探头的核心技术。为此公司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特别是在高端超声诊断系统、便携小型化超声诊断系统、专科超声诊断系统、人工智能及新材料探头等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突破,打破了国外产品在中高端超声技术方面的垄断。此外,公司承担了“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和省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总部研发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创新型企业”等资质评定。
在国内市场,公司组建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产品覆盖境内30多个省市自治区。中国目前是全世界主要的超声市场之一,因此公司作为本土企业,凭借其在技术上的差异化优势、领先的产品国际质量水准,加上国家进口替代的政策导向,在国内市场开拓和发展上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能。在国际市场,公司根据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临床需求的不同,推出了多样化的系列产品。经过多年国际市场耕耘及在海外建立本地化营销网点,公司已经在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销售超声设备,成为全球超声医学影像设备行业的主要制造商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便携超声产品跻身全球市场份额前十名,其中掌上超声市占率位于国产超声第一,在放射科、妇女健康等临床科室应用广泛,兽用产品也居于行业领先。
2021年12月28日,工信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此次规划是医疗装备领域首个国家层面的产业发展规划,任务明确,路径清晰,《规划》将诊断检验装备列为7个重点发展领域之首,要求发展新一代医学影像装备,推进智能化、远程化、小型化、快速化、精准化、多模态融合、诊疗一体化发展,为医疗装备产业链明确了发展方向。
支持具有细分领域技术优势、独特工艺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进产品性能,重点突破医疗装备核心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就超声行业技术而言,需重点突破高端图像技术、高端探头技术。
基于5G技术的发展,行业推动运用5G技术赋能智能疾控、急诊急救、远程监护等重点方向,创新5G应用场景,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装备和应用创新,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5G智慧医疗健康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远程超声诊断技术发展,帮助分级诊疗政策落地,推动高端医疗资源下沉服务基层。
全球有4,000万的医护人员,但仅2%的医护人员掌握超声技能,大部分基层医生不具备专业超声科医生的诊断能力,因此将人工智能搭载于超声诊断之上可实现设备赋能基层医疗,破解医疗资源的结构性矛盾。
近年来,随着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超声医学影像设备与新技术逐步融合,基于人工智能的医学影像辅助诊断功能日益进步和完善。超声人工智能由于动态图像识别难、金标准要求高数据少等难点,目前尚未有成熟产品问世。祥生医疗作为较早布局超声人工智能的专业超声厂家,已走在行业前列,目前相关超声人工智能产品处于临床试验阶段。
随着临床医学的迅猛发展及超声诊断仪器的性能不断提升,超声已被广泛的运用在器官的解剖成像,血流检测及许多生理和病理学方面,并且在介入性诊断及治疗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超声造影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使得超声不仅成为所有影像学诊断方法中应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普及速度最快的一项基础检查技术,也成为许多疾病首选的影像学诊断方法。根据临床需求不断拓展和精细化,超声行业进入功能性诊断阶段,彩超应用逐步延伸至麻醉科、ICU、急诊等专科科室。
国内诸多有基础、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鼓励创建高端医疗装备应用示范基地,构建医疗装备从技术开发、检验检测、临床验证、产品生产到应用示范推广的创新体系,营造包括政策、金融、监管和医疗一体的激励产业创新发展的生态环境。
医疗行业内跨业合作频频,“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强强联合,发挥各自行业领域优势、企业品牌效应,形成创新医疗生态圈,促进协同发展。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0,843,344.13元,同比下降4.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842,831.46元,同比下降5.89%;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并对中长期新技术进行预研储备,继续保持高比例的研发投入,全年研发费用共计77,878,466.43元,占营业收入20.45%,较上年增长7.74%;公司在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营销体系建设及网点布局,全年销售费用共计50,289,029.33元,占营业收入13.20%。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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