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共同开发一项技术,由甲公司负责开发技术,乙公司可使用甲方开发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甲公司技术开发完成后,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所开发的技术系其他公司已有技术成果并申请了专利,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费,乙公司是否需要付费呢?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马小债表示,若技术合同中有非法垄断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两种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案例中甲公司开发的技术系其他公司已有技术成果,侵害了他人技术成果,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支付费用。
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技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若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850条中的非法垄断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