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涨知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有何不同?
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税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范围(其他费用除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不仅涉及到折旧费用,还涉及到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折旧费用中,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在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稍微复杂一些,两者都有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的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委托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没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才予以扣除的限制,仅在占比方面有所规定。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