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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签: 简易技术服务合同 2023-06-09 

  《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市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其他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辖区实际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实现“多项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测绘事项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供的地形图测量、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2类测绘服务;第二阶段测绘事项包括施工许可阶段提供的规划验线测量、房产测绘(商品房预测绘)等2类测绘服务;第三阶段测绘事项包括竣工验收阶段提供的竣工勘验测绘、房产测绘(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等4类测绘服务。

  鼓励多个阶段全流程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数据完整性、连贯性,可将第二阶段规划验线、房产预测绘分别与第一阶段或第三阶段组合,但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包含的测绘事项不可拆分。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对“多测合一”实施监管,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大数据部门负责做好“多测合一”数字平台的融合协调、功能完善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公布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共同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

  第六条 “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七条 政府承担“多测合一”中规划验线测量和竣工勘验测绘、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相关费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政府承担费用的单价。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市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相关费用列入市级年度预算;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相关费用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八条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事测绘资质等级范围和作业限额相对应的测绘资质活动。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原则,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符合其中一个阶段测绘事项资质要求的,即可提供相应阶段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

  第九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注册“多测合一”数字平台进入“多测合一”名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实施建设、运营,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互联互通,并及时将“多测合一”名单推送至市中介服务超市。

  第十条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多测合一”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多测合一”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就政府承担费用的规划验线测量和竣工勘验测绘、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测绘等事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照需求发布、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测绘作业、成果审核、成果推送、再次选择等程序办理,统一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上运行。“多测合一”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市大数据平台,用于规划验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联合验收、房产现售及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业务。非“多测合一”整合的单一测绘事项,可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完成技术审查后,进入行政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实行分类整理,及时上传相关数据和加盖测绘资质印章的成果资料;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需同时提供结论性意见。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上传测绘成果前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联土地、房屋等数据信息,生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并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各阶段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对“多测合一”成果加强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本行业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实施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多测合一”专项测绘成果实施技术审查或抽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对出现问题较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决定后计入本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签章制,经执业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执业注册测绘师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季度调度汇总相关部门开展“多测合一”及业务办结时限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对审核发现测绘成果存在错误、缺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建设单位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测绘成果质量鉴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认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认定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上传或退件工作。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多测合一”平台单位信息:

  (二)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影响测绘业务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多测合一”测绘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测绘资质或注销“多测合一”平台单位信息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信用信息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印发的《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9〕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按照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