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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标签: 互联网运营的理解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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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变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2016年5月29日,三变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南方银谷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的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6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三变科技下发了《关于对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52号)。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补充核查,对预案进行了补充披露和修订,并对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除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结合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和股东实际持股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三门县人民政府变更为卢旭日,但不够成借壳上市,具体如下:

  根据三变科技的营业执照、章程、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及其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本次交易前,三变科技的注册资本为20,160万元,控股股东为三变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三门县人民政府,三变科技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三变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之一》、三变科技与配套募集资金的交易对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一》,按照南方银谷100%股权的交易对价280,000万元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三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5.26%的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三门县人民政府。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将持有上市公司17.38%的股权,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67%的股权,三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19%的股权。卢旭日直接及间接(通过其控制的正德管理)控制三变科技17.38%的股份表决权,为控制三变科技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根据正德管理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不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提名权,正德管理(包括正德管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均有权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南方银谷原股东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3年内不会向公司提名任何非独立董事。

  同时,为实现南方银谷既定的经营目标,保持其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三变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存在对南方银谷现有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南方银谷的运营仍主要由包括补偿义务人在内的管理团队负责。但三变科技作为南方银谷本次交易后的唯一股东,将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方式对南方银谷实施控制和管理,并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修订其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将协助子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决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运作也将严格按公司治理的要求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和国枫律师认为,包括补偿义务人在内的管理团队继续负责南方银谷的运营对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控制权不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卢旭日、三变集团、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的声明,上述任意一方未与其他各方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上述三方均依据自身的判断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实施将股东权利委托给其他主体行使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任意一方与其他各方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三变科技的行为。

  国枫律师认为,该等声明已由卢旭日、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签署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其已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提出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三变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停止在三变科技处领取股东分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变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因此给三变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三变科技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已出具承诺,如违反不采取一致行动的《声明》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中的相关约定,则放弃其所持三变科技股票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直至其按之前出具的不采取一致行动的《声明》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约束措施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利于三变科技的控制权保持稳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能够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详见本问询函回复第二部分问题1、(2),关于正德管理所提名董事当选的可能性的说明);卢旭日直接及间接(通过其控制的正德管理)控制三变科技的股份表决权达到17.38%,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较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卢旭日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借壳上市。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收购人的认定,卢旭日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并不是收购人卢旭日及其关联方拥有的资产,因而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中借壳的认定条件,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卢旭日,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并不是收购人卢旭日及其关联方拥有的资产,因而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中借壳的认定条件,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2、根据预案,配套募集资金对象之一新余正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德管理”)由卢旭日、余林波等8位自然人于2015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卢旭日、周俊、余林波对正德管理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9.51%、26.22%、24.44%,正德管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本次交易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对价金额约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将持有公司16.61%的股权。请补充披露:

  (1)认定卢旭日控制正德管理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无法对正德管理进行控制的风险,如存在,请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3)按照来源方式列示正德管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资金中,卢旭日出资金额的具体来源,其中涉及自有资金或银行存款的,请披露金额、认购配套融资时是否存在障碍;涉及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贷款方式、贷款成本、贷款期限等;涉及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请披露拟质押方、质押金额以及是否影响卢旭日对正德管理的控制地位;涉及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方式、金额、资金安排、以及是否影响卢旭日对正德管理的控制地位;

  (4)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认定卢旭日控制正德管理依据的合理性、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正德管理本次拟出资95,290.36万元,用于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68,406,575股。

  (1)认定卢旭日控制正德管理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无法对正德管理进行控制的风险,如存在,请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正德管理于2015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为105.88万元。截至回复出具日,正德管理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正德管理全体合伙人的书面说明,该合伙企业成立的注册资金与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对价金额有较大差异,正德管理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进度增加出资并修订合伙协议,且各合伙人将按照目前确定的认缴比例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

  正德管理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4.1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卢旭日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4.2(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决策、控制和其他所有合伙事务;……(3)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根据《合伙协议》第4.9条及第5.4条约定,普通合伙人在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不得转为有限合伙人;若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不导致有限合伙解散,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转为有限合伙人;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卢旭日作为正德管理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如须变更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须取得卢旭日的认可,其将持续全权负责正德管理的运营、管理、决策、控制和其他所有合伙事务。同时,根据《合伙协议》第6.5条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质性修改合伙协议。此外,卢旭日已出具《承诺》,承诺其在正德管理存续期间内,将一直保持普通合伙人的地位,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将自己转为有限合伙人。

  2、卢旭日为正德管理单一第一大出资份额持有人且已承诺其对正德管理的出资的锁定期

  卢旭日持有正德管理44.13%的出资份额,为正德管理单一第一大出资份额持有人。根据正德管理合伙人签署的声明中,合伙人承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合伙企业所认购的三变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不转让其持有正德管理的财产份额,且合伙企业不办理新的合伙人入伙。因此,在该期间内,卢旭日将维持对正德管理44.13%的出资比例不变。

  综上,由于卢旭日为正德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卢旭日能够实际控制正德管理的运营管理和决策,卢旭日为正德管理的实际控制人。

  《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在有限合伙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有限合伙。”同时还约定:“普通合伙人在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不得转为有限合伙人。”因此,在正德管理存续期间,卢旭日将始终为普通合伙人,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卢旭日负责正德管理的运营、管理、决策,可以对正德管理进行有效控制,不存在无法控制正德管理的风险。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卢旭日为正德管理的普通合伙人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为正德管理单一最大出资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卢旭日控制正德管理的运营、管理、决策,为正德管理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卢旭日能够有效控制正德管理,不存在无法控制正德管理的风险。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四节 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二、(一)正德管理”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正德管理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根据正德管理与上市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一》,正德管理拟出资95,290.36万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正德管理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参与本次认购。

  根据正德管理全体合伙人的书面说明,该合伙企业成立的注册资金与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对价金额有较大差异,正德管理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进度增加出资并修订合伙协议,且各合伙人将按照目前确定的认缴比例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

  正德管理及其全体合伙人已出具声明,声明其拟以自有现金或自筹资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资金来源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资金来源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且其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正德管理的出资主要来源于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的增资。正德管理的各合伙人已经出具声明,声明其拟以自有现金或自筹资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资金来源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资金来源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且其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四节 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三、(六)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3)按照来源方式列示正德管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资金中,卢旭日出资金额的具体来源,其中涉及自有资金或银行存款的,请披露金额、认购配套融资时是否存在障碍;涉及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贷款方式、贷款成本、贷款期限等;涉及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请披露拟质押方、质押金额以及是否影响卢旭日对正德管理的控制地位;涉及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方式、金额、资金安排、以及是否影响卢旭日对正德管理的控制地位;

  卢旭日通过正德管理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拟出资金额为42,050.36万元。根据卢旭日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说明,正德管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资金中,卢旭日出资金额的具体来源如下: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卢旭日持有三变科技18,033,351股。目前三变科技复牌前的价格为19.12元/股,按照4-5折的质押率,若卢旭日将其持有的三变科技股票全部质押,卢旭日届时可质押融资金额预计不低于1.5亿元。目前,卢旭日已与多家银行(包括浙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就股权质押进行了初步洽谈。

  卢旭日目前持有多项房产,包括住宅和商铺。根据当地的房产价格估算,卢旭日名下房产估值约1-1.2亿元。卢旭日拟采取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借款,预计借款金额约0.8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略有上浮。卢旭日已与多家银行(包括浙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就抵押贷款进行了初步洽谈。

  关于其余部分,卢旭日拟向朋友2-3人拆借资金,并已就借款进行了商议。卢旭日承诺,卢旭日拟借款的朋友的资金未来自于三变科技、浙江三变集团有限公司、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及南方银谷股东,卢旭日拟借款的朋友与三变科技、浙江三变集团有限公司、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及南方银谷股东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卢旭日不存在为他人出资的情况。卢旭日已出具承诺,其拆借的资金不存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方式,亦不存在抵押、担保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上述安排,卢旭日的出资未来自于其持有的正德管理的份额的质押或其他涉及正德管理的安排,不会影响其对正德管理的控制地位。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四节 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三、(六)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中进行了补充说明。

  (4)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认定卢旭日控制正德管理依据的合理性、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卢旭日为正德管理的普通合伙人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为正德管理单一最大出资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卢旭日控制正德管理的运营、管理、决策,为正德管理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卢旭日能够有效控制正德管理,不存在无法控制正德管理的风险;卢旭日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未来自于其持有的正德管理的份额的质押或其他涉及正德管理的安排,不会影响其对正德管理的控制地位;根据卢旭日提供的出资来源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卢旭日的出资主要来源于其持有的三变科技的股票质押融资、自有房产的商业抵押贷款以及个人资金拆借,资金来源明确,合法合规,且能够满足其本次出资的需求。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四节 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二、(一)正德管理”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根据预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将持有公司16.61%的股权,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合计持有公司13.42%的股权,浙江三变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19%的股权,上述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公司,公司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请补充披露:

  (1)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及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其他关系,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2)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结合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和股东实际持股情况,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是否将无实际控制人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将持有公司17.38%的股权,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合计持有公司12.67%的股权,浙江三变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19%的股权。卢旭日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及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其他关系,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一、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及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其他关系

  根据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的声明,上述两方未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或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两方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亦不存在任何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两方均依据自身的判断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实施将股东权利委托给其他主体行使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任意一方与其他各方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三变科技的行为。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卢旭日、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提供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及其出具的相关声明。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及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也不存在的其他任何关系。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七、(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和“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五、(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2)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结合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和股东实际持股情况,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是否将无实际控制人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三变科技的营业执照、章程、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及其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本次交易前,三变科技的注册资本为20,160万元,控股股东为三变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三门县人民政府,三变科技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三变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之一》、三变科技与配套募集资金的交易对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一》,按照南方银谷100%股权的交易对价280,000万元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三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5.26%的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三门县政府。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管理将持有上市公司17.38%的股权,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67%的股权,三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19%的股权。卢旭日直接及间接(通过其控制的正德管理)控制三变科技17.38%的股份表决权,为控制三变科技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根据正德管理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不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提名权,正德管理(包括正德管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均有权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南方银谷原股东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3年内不会向公司提名任何非独立董事。

  同时,为实现南方银谷既定的经营目标,保持其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三变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存在对南方银谷现有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南方银谷的运营仍主要由包括补偿义务人在内的管理团队负责。但三变科技作为南方银谷本次交易后的唯一股东,将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方式对南方银谷实施控制和管理,并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修订其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将协助子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决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运作也将严格按公司治理的要求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和国枫律师认为,包括补偿义务人在内的管理团队继续负责南方银谷的运营对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控制权不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卢旭日、三变集团、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的声明,上述任意一方未与其他各方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上述三方均依据自身的判断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实施将股东权利委托给其他主体行使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任意一方与其他各方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三变科技的行为。

  国枫律师认为,该等声明已由卢旭日、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签署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其已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提出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三变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停止在三变科技处领取股东分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变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因此给三变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三变科技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已出具承诺,如违反不采取一致行动的《声明》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中的相关约定,则放弃其所持三变科技股票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直至其按之前出具的不采取一致行动的《声明》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约束措施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利于三变科技的控制权保持稳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能够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卢旭日直接及间接(通过其控制的正德管理)控制三变科技的股份表决权达到17.38%,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较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卢旭日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国枫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卢旭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本次交易协议对于上市公司董事提名的安排以及卢旭日与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卢旭日。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七、(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和“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五、(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4、根据预案,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的金额、确认依据以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形成商誉248,718.02万元。

  三变科技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方银谷100%股权的交易,应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购买方(三变科技)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南方银谷)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规定,购买方在确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购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的全部股权,非公开发行股份支付的比例为63.25%,现金支付的比例为36.75%,本次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93元/股,本次交易各方初步确认标的资产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00.00万元。

  本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的收购对价初定为280,000.00万元。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假设合并基准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之商誉以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的商誉作为备考报表商誉,因此,在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以2016年3月31日南方银谷的账面资产为基础,按照三变科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调整,参考南方银谷在2016年3月31日各项账面资产的预估增值,确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280,000.00万元与南方银谷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1,281.98万元的差额248,718.02万元确认为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合并对价超过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应确认为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该商誉在持有期间不予摊销,但需在未来每个报告期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三变科技将于未来每个报告期末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具体为各期末将盈利预测中对南方银谷预期能实现的经营业绩与实际实现的经营业绩进行比较,若实际业绩超过预期业绩,且经营整体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需计提对南方银谷商誉的减值;但若实际业绩未达到预期业绩的,则可聘请评估机构对所持南方银谷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商誉的减值准备,如需计提则减值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当期合并净利润,并会对上市公司业绩形成负面影响。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认为:根据股权交易价格和南方银谷2016年3月3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计算出的商誉248,718.02万元,商誉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评估基准日与实际购买日不同,被购买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存在差异,故目前计算商誉与将来实际收购完成后的法定合并财务报表商誉可能存在差异。本次合并形成商誉金额较大,未来面临减值风险。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九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5、根据预案,南方银谷100%股权按照收益法预估值为28.08亿元,预估增值率为812.97%。2013年、2014年、2015年1-11月南方银谷的净利润分别为-668万元、-954万元、232万元。周发展等5名交易对手方承诺南方银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配套募集资金增厚业绩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22,000万元、38,000万元。请补充披露:

  (1)对南方银谷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预估值及主要评估假设,并分析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情况及原因;

  (2)对南方银谷收益法评估中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结果,以及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并请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对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估值定价的公允性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3)南方银谷2013年、2014年亏损的原因以及2015年1-11月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的原因;

  (4)2016年至2018年南方银谷承诺业绩较报告期业绩增幅较大,请说明原因、作出上述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的基准日改为2016年3月31日。相应的,南方银谷的财务报告期间改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以下回复均基于新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1)对南方银谷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预估值及主要评估假设,并分析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情况及原因;

  截至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预估,标的资产的预估值约为43,203.97万元,预估增值12,474.47万元,增值率为40.59%。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评估时,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按照评估基准日正在使用的用途、使用方式、使用频度、使用环境、资产规模等情况继续使用。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被评估单位而做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10、现有管理、技术研发团队相对稳定,不发生较大的变动,并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变科技与南方银谷全体股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以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协议中对南方银谷的核心团队成员的任职期限以及竞业禁止做出了明确的安排,以保证现有管理和技术研发团队的相对稳定。详见预案“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主要内容/二、(六)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

  11、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青岛、昆明、贵阳等7个城市的地铁Wi-Fi施工进度与计划保持同步,并能如期投入运营。

  南方银谷已与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青岛、昆明、贵阳等7个城市的地铁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支付给地铁公司资源使用费和设备使用费等,独家投资建设及运营地铁移动互联网系统,建成后南方银谷拥有地铁移动互联网系统完整的产权和运营权,成为地铁移动互联网唯一运营商。详见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情况”/六、(一)2、(3)南方银谷MMIS建设现状”。

  12、在未来经营期内,南方银谷与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均可以顺利延期;且新增线路继续由南方银谷负责Wi-Fi的建设及后期的运营。

  预案中已披露合同的期限,详见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情况/六、(一)2、(3)南方银谷MMIS建设现状”,并在预案“第十节 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及风险提示”/三、(二)地铁合作合同到期不能续约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13、假设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青岛、昆明、贵阳等7个城市实际客流量及增长速度与预测值相符。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线路客流人次通过查询各地铁官网及官方微博进行查询;正在建设的线路根据地铁公司的公布的建设计划等公开信息资料查询。历史人数增长速度通过上海、广州、深圳等地铁公司官方微博的查询和计算,月度增长率约为1%,本次评估中关于客流量月度增长率设定为0.5%。

  14、假设国家相关互联网行业政策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指互联网行业政策从支持鼓励变为限制、不鼓励等情形),南方银谷可以在目前状态下持续经营。

  15、假设未来地铁Wi-Fi建设中设备等投入成本未发生重大变化,与基准日的预算相持平;南方银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国信银谷少数股东的利润分成。

  16、假设南方银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均可顺利延期。

  南方银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到期日等信息详见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情况/五、(五)主要经营资质情况”。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如果南方银谷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持续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且续期费用较少,理论上其办理续期不存在重大障碍。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如果南方银谷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持续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且续期费用较少,理论上其办理续期不存在重大障碍。

  17、假设南方银谷的Wi-Fi技术完全可以满足南方银谷正常运营的要求,并顺利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获得发明专利证书,获得法律保护。

  南方银谷的Wi-Fi技术现状详见《预案》 “第五节 交易标的情况/六、(一)2、(2)南方银谷MMIS技术特点和构建简介”和“第五节 交易标的情况/六、(十)2、MMIS技术解决的地铁移动Wi-Fi建设的三大难题”

  18、委托方及南方银谷提供的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及收益预测等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以资产基础法对被南方银谷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的预估值为43,203.97万元,以收益现值法对南方银谷股东全部权益的预估值为282,098.10万元,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比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少238,894.13万元,两种方法所形成的评估结果差异原因如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评估的基础是经济学预期效用理论,是通过对评估对象所运用的资产进行综合分析,从资产整体运营收益的角度出发,测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值,并按特定的折现率估算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法不仅考虑有形资产及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因素,同时也含有企业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南方银谷具有以下优势:(1)中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创新发展模式,将互联网经济提到新的高度,为南方银谷的持续发展提供较好的政策保障;(2)南方银谷为国内地铁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先行者,具有先发优势,为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奠定了基础;(3)南方银谷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采用车地大宽带技术、无线信道隔离技术及无线信道隔离技术等成功解决了地铁封闭环境中施工的障碍,为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供了技术保障。

  收益法评估综合考虑了政策优势、品牌效应、客户资源、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等在成本法中无法考虑及量化因素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因此收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客观、全面的反映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

  综上分析,持续经营情况下南方银谷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预估值为282,098.10万元。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八节 交易标的评估预估值/一、评估方法与评估结论、第八节 交易标的评估预估值/二、本次预估的主要假设、第八节 交易标的评估预估值/四、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情况及原因”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2)对南方银谷收益法评估中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结果,以及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并请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对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估值定价的公允性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则折现率r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WACC)确定。

  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我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CAPM模型公式: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根据ifind系统所披露的信息,距离评估基准日到期日大于10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为3.61%,本评估报告以3.61%作为无风险报酬率。

  Beta系数是衡量委估企业相对于资本市场整体回报的风险溢价程度,也用来衡量个别股票受包括股市价格变动在内的整个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的指标。由于委估企业目前为非上市公司,且样本上市公司每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难以直接引用该系数指标值。故本次通过选定与委估企业同属一个行业的企业样本,通过同花顺系统查询剔除财务杠杆调整的Beta值,计算平均值作为被评估企业的无财务杠杆Beta。

  根据证监会新的行业划分标准,南方银谷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选择的对比公司如下:

  根据上述所选择的上市公司剔除财务杠杆后调整βu值的平均值为0.8054。

  故βu=0.8054,因目标公司属于轻资产行业,自有资金完全可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所以目标公司D/E为18.82%,委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被评估企业的的Beta系数计算如下:

  市场风险溢价(Equity Risk Premiums,ERP)反映的是投资者因投资于风险相对较高的资本市场而要求的高于无风险报酬率的风险补偿。中国股票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其发展历史较短,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投资理念尚有待逐步发展成熟,市场数据往往难以客观反映市场风险溢价,因此,评估时采用业界常用的风险溢价调整方法,对成熟市场的风险溢价进行适当调整来确定我国市场风险溢价。

  成熟股票市场的股票风险溢价取1928-2015年美国股票与长期国债的平均收益差6.18%;

  世界知名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对我国债务评级为Aa3,转换成国家违约风险利差为0.67%;σ股票/σ国债取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与国债收益率标准差的平均值1.39倍。

  采用资本定价模型一般被认为是估算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的组合收益,对于单个公司的投资风险一般认为要高于一个投资组合的风险,因此,在考虑一个单个公司或股票的投资收益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特有风险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研究机构发表过有关文章详细阐述了公司资产规模与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关系。如美国的Ibbotson Associate在其SBBI每年度研究报告中就有类似的论述。公司的特有风险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是考虑公司的规模对投资风险大小的影响,公司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就会增加,反之,公司资产规模大,投资风险就会相对减小,企业资产规模与投资风险这种关系已广泛被投资者接受。

  因被评估企业与选择对比上市公司人民网、乐视网、顺网科技在资产规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抗风险能力与上市公司相比较低,结合被评估公司基准日南方银谷公司资产规模等实际因素,本次企业规模风险调整系数取值为2%。

  被评估企业个别风险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特有事件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只涉及个别企业和个别是投资项目,不对所有企业或投资项目产生普遍的影响,该风险系数取值一般在1%~3%之间。此次评估中,根据目前宏观经济状况及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经营风险,被评估公司从事的在地铁环境中构建免费WiFi,并通过分发广告、游戏等业务实现变现,获取收益,2015年10月份开始在上海地铁试运营,其他城市的地铁尚在建设中,鉴于被评估企业的对于未来地铁WiFi建设进度、实际运营情况等实际影响因素,本次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取2%。综上,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rc=4%。

  预测期间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β值,该期间股权收益率Re计算如下:

  南方银谷的盈利主要来自为为客户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广告、游戏联运和iBeacon业务收入。

  移动互联网广告收入是南方银谷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指南方银谷公司为广告主、广告代理商提供广告展现等相关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南方银谷的广告位主要包括打开启动广告、首页广告、HTTP推送广告、新闻内容页广告、头条广告、手机首页广告等,通过实测用户数及PV数,计算出每一种广告的转化率,根据南方银谷公司刊例价及折扣率,计算出月ARPU,然后再根据客流量计算出广告业务的收入。

  游戏联运是公司后期的主要收入来源,公司的游戏联运包括为游戏研发商、游戏分发商、游戏代理商等提供游戏联运分发服务。

  对于游戏业务,ARPU值取值的重要依据来源:(1)安装率主要根据360手机助手、腾讯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豌豆荚等平台的安装率,通过计算平均值,再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分析,确定安装率;(2)付费转化率,主要根据同行业的单机游戏及网络游戏的付费转化率进行取值;(3)ARPPU值,在分析公司游戏经营方式基础上,借鉴同行业游戏公司的ARPPU值,合理确定;

  iBeacons是一项通过蓝牙进行室内精确定位的技术,当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靠近iBeacon基站时,设备就感应到iBeacons信号。iBeacons信号能精确定位用户在商店中的位置,一旦通过一定媒介就可以为手持智能手机的消费者提供基于位置的相关信息,让“正确的信息”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提供给“正确的顾客”。

  对于iBeacon业务,根据南方银谷公司的经营规划,采用外包的经营模式,因此对于iBeacon业务收入的预测主要根据未来外包合同进行预测。

  综上,根据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昆明、青岛、贵阳的广告、游戏联运、iBeacon业务预测情况,2017年-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46%、48%、21%、12%、8%、1%。

  1)2017年营业收入增加较快的原因,主要因为大部分城市的地铁Wi-Fi网络建设在2016年完工并投入运营,所以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幅较大。

  ① 广告收入,南方银谷自2015年10月份起,利用已经开通的上海地铁1、2、3、4、6、7、8、9、12号线号线一期等地铁线路WiFi进行试运营,开展广告的试售工作。对于地铁场景中的优质客流,广告公司对后期发展非常看好。目前,南方银谷已经与10余家公司签订了总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广告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经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700余万元。随着建设进度的推进,广州、深圳、武汉等城市地铁线路WiFi建成投入运营,广告收入会有一个较大突破。

  从上表可见,南方银谷2016年主要合同总金额达55,598.30万元,其中广告合同金额为45,598.30万元,游戏合同金额为10,000.00万元。根据南方银谷2016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南方银谷实现营业收入4,676.30万元,实现净利润1,992.59万元。根据评估师预估数据,2016年营业收入约为2.5亿元,净利润约为0.95亿元。由此可见,在手订单是支持盈利预测。

  由于2016年1-3月已经开通的地铁Wi-Fi线号线条地铁线路,随着下半年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昆明等城市地铁Wi-Fi线路陆续建成投入运营,地铁Wi-Fi网络的规模不断扩大,流量入口优势不断凸显,广告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将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② 游戏收入,南方银谷与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盖娅互娱”)签订了三年的战略合作协议,由北京盖亚互娱公司独家代理南方银谷公司的游戏业务。根据南方银谷与盖娅互娱签订的《南方银谷地铁WIFI系列产品游戏频道独家战略合作协议》,盖娅互娱独家运营南方银谷地铁WIFI系列产品游戏频道开展网络游戏的发行运营和营销工作,合作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③ 南方银谷将iBeacon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经营,iBeacon业务的收入2017年为3000万元每年,2018年-2022年年递增10%。根据南方银谷与深圳市前海大家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前海大家摇”)签订的《iBeacon战略合作协议》,南方银谷授权前海大家摇在合作期限内获得“地铁大家摇互动平台”的独家运营权,合作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专业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收购标的资产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与有关交易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3、本次交易价格最终以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目前的预估值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预估值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三、独立财务顾问对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专业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华信众合,该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南方银谷、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有关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并结合南方银谷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经营发展趋势,对南方银谷未来经营情况做出了合理预测,预测所依据的前提和参数均为评估师依据南方银谷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的,符合南方银谷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目标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价格最终以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目前的预估值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八节 交易标的评估预估值/三、收益模型及参数选取”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南方银谷2013年、2014年亏损的原因以及2015年1-11月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的原因;

  由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改为2016年3月31日,南方银谷的财务报表期间变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

  南方银谷2014年度的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从事商场Wi-Fi解决方案收入,系经营初期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开展的临时性业务。南方银谷的业务定位为从事地铁Wi-Fi运营的互联网公司,2014年主要为地铁Wi-Fi前期铺设阶段,属于建设投入期,无互联网相关运营收入,但南方银谷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前期互联网产品研发团队均提前进行了相应人员配备。由于2014年收入来源较小,收入尚无法弥补前期费用支出导致2014年亏损。

  由上表可见,南方银谷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12.09万元和“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603.16万元。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3日,南方银谷借出6,000.00万元给许丽红,形成212.09万元利息收入。许丽红为南方银谷的股东,持股比例2.71%,同时为南方银谷的董事,该笔资金拆借为关联交易,上述拆借的资金已于2015年11月23日归还。本次交易完成后,南方银谷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对南方银谷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主要为南方银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3月末,南方银谷持有的理财产品期末余额分别为14,652.00万元、8,840.00万元和6,060.00万元。

  南方银谷2015年的收入源于上海地铁1、2、3、4、6、7、8、9号线号线全线的Wi-Fi网络运营产生的移动互联网广告收入,由于该部分网络开通的时间只有几个月,并且开通网络规模仅局限于站厅、站台以及较短的13号线,网络价值尚未能完全体现,因此广告投放量较低,广告收入较少,导致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另一方面,南方银谷目前仍处于大规模投入期,费用支出仍大于收入,导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情况/七、标的公司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三)南方银谷2014年亏损的原因以及2015年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的原因”进行了补充披露。

  (4)2016年至2018年南方银谷承诺业绩较报告期业绩增幅较大,请说明原因、作出上述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周发展、周成栋、汪博涵、汤爱民和廖凯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南方银谷100%股权所对应的净利润(净利润指南方银谷补偿期限内任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22,000万元和38,000万元。根据评估机构预评估数据,南方银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按收益法评估预测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0.95亿元、2.14亿元和3.55亿元。承诺期间利润承诺数与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数基本一致,但各年业绩承诺的净利润相比盈利预测的净利润稍高,主要系各交易对方看好南方银谷公司及行业发展以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利润承诺数设置合理。

  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但是目前我国轨道交通运行线路仍无法满足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未来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将持续快速发展。按照各个城市轻轨及地铁发展规划,2020年全国将建成轻轨及地铁合计接近6,891公里,2050年运营的总里程数将达到10,886公里。随着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内庞大的受众资源被日益发掘,地铁移动互联网的覆盖面积将不断扩大,其商业价值将不断增加,必将有力推动地铁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目前,南方银谷已经获得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青岛、昆明、贵阳等七个城市的地铁Wi-Fi网络的独家建设以及运营的合同。由于南方银谷拥有国内领先的地铁Wi-Fi建设技术和成熟的商业化运营经验,在未来经营期内,南方银谷与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合同到期后,预计均可以正常延期,并且上述七个城市新增线路也全部由南方银谷负责Wi-Fi的建设及后期的运营。

  凭借在地铁Wi-Fi建设和运营领域较强的竞争优势,南方银谷目前正与南京、成都、西安、太原等城市地铁公司洽谈地铁Wi-Fi建设和运营。

  随着地铁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南方银谷地铁移动互联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南方银谷地铁移动互联网吸引客户和用户的能力将不断提升,地铁移动互联网的盈利能力也将随之不断增加。

  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20个城市开通地铁,运营线公里。目前,南方银谷已取得7个城市地铁Wi-Fi网络建设和运营的独家合作权,运营里程合计1,082公里,占2014年末全国地铁线%。其中,全年客运量超过10亿人次的四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中,南方银谷已取得上海、广州、深圳的地铁Wi-Fi网络建设和运营的独家合作权。

  南方银谷Wi-Fi网络所处的环境为地铁场景,相对于其他户外场景,其具有独特的网络环境优势:地铁作为中国主要大城市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稳定的人流量,保证了地铁网络受众群体的数量;地铁场景通常为相对封闭的空间,地铁乘客上网需求量大,且因3G、4G等移动网络信号一般不够稳定无法满足乘客上网需求,故地铁免费Wi-Fi的流量导入具有天然优势;南方银谷地铁Wi-Fi的主要使用人群为上海、广州、深圳等收入较高城市的年轻人和白领阶层,具有较高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为价值较高的目标客户群体;地铁人流乘坐地铁时间平均在30分钟以上,拥有最适合上网的大块固定时间和较稳定的环境,使得地铁Wi-Fi具有高频次的访问量,具有充分的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机会。

  因此,南方银谷通过独特的网络环境优势,能够为广告商,游戏发行商等客户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移动互联网服务。

  由于地铁封闭场景内的环境复杂,组网方式不理想,铺设Wi-Fi网络的施工难度高。此外,在地铁铺设Wi-Fi网络需要解决地铁Wi-Fi高速接入的大宽带车地传输问题、Wi-Fi信号与CBTC地铁控制信号的干扰问题、Wi-Fi之间同频干扰及密集终端接入问题。南方银谷采用领先的地铁Wi-Fi建设技术,不仅实现了地铁乘客的高速顺畅上网,并解决了Wi-Fi信号之间以及与地铁控制信号之间的干扰问题。

  南方银谷构建了大数据挖掘分析系统,能深层次的分析用户在地铁网络中的互联网行为习惯,为精准广告投放提供用户标签信息;南方银谷的精准广告投放系统能够让广告商及时准确对广告进行数据分析,优化广告投放策略,提升广告商的广告投放效果;南方银谷构建了认证系统和内容抓取爬虫框架,能以最高效的数据库结构构建业内领先的综合性内容媒体资源库;南方银谷通过构建SDK系统,在地铁Wi-Fi场景内,建立了游戏服务商和玩家的完整生态圈。

  评估师基于南方银谷在地铁移动互联网领域具有的独特竞争优势以及预测期内南方银谷地铁移动互联网平台大规模开通运营的前提下对2016年4-12月、2017年及2018年的盈利情况进行了合理预测。根据评估师的初步评估结果,南方银谷的盈利主要来自为为客户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广告、游戏联运和iBeacon业务收入。随着南方银谷地铁移动互联网平台大规模开通运营,地铁Wi-Fi日均联网人数将呈现较快增长趋势,根据评估师的初步预测地铁Wi-Fi日均联网人数2016年为179.97万人,2017年为506.63万人,2018年为725.07万人。地铁Wi-Fi用户数量的增加,将有效提升移动互联网广告和移动互联网游戏的受众规模,进而增加南方银谷广告收入和游戏联运收入。

  综上所述,业绩承诺方周发展、周成栋、汪博涵、汤爱民和廖凯做出的业绩承诺具备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方周发展、周成栋、汪博涵、汤爱民和廖凯做出的业绩承诺具备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中增加“(三)业绩承诺的依据和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根据2016年5月29日,上市公司与周发展等5名补偿义务人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之一》,配套募集资金增厚业绩的计算公式中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确定。修订后的计算公式为:募集资金增厚部分=实际用于南方银谷的募集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南方银谷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募集资金当年使用时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能够较为公允的反映配套募集资金的资金成本,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根据上述修改,《预案》“重大事项提示/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十、交易标的采取收益法评估,预测现金流中是否包含了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及“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主要内容/三、(三)承诺利润数”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6、根据预案,若南方银谷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数,交易对手方周发展等5名自然人承诺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及现金补偿金额分别不超过其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总额及现金补偿金额,5名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获得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利润补偿的上限为16.61亿元,约占本次交易对价28亿元的59.32%。请补充披露:

  (1)业绩补偿的具体时间期限及执行程序,包括自出具交易标的年度审计报告至实施完成业绩补偿的间隔期限内的具体安排等;

  (2)5名业绩承诺方是否存在进行业绩补偿时股份已解除限售并转让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以及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业绩补偿的具体时间期限及执行程序,包括自出具交易标的年度审计报告至实施完成业绩补偿的间隔期限内的具体安排等;

  根据上市公司与周发展等5名补偿义务人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补偿的具体时间期间及执行程序如下:

  在补偿期限内每年南方银谷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数”)与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由协议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专项审核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应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进行审计确认,并以该实际净利润数额与承诺净利润数进行比较计算利润差额。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股份”),并向补偿义务人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上市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由上市公司将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股份补偿义务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三变科技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股份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除股份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甲方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办理与回购股权相关的一切手续。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三、(二)补偿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2)5名业绩承诺方是否存在进行业绩补偿时股份已解除限售并转让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以及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6年5月29日,上市公司与5名业绩承诺方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对《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4.2条增加第三款为“鉴于乙方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上述期限届满时,审计机构尚未出具标的资产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则乙方在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前,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不得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若上述期限届满时,审计机构已出具标的资产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并确定了乙方具体的股份补偿数量,且补偿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则乙方对应该等需补偿的股份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人本次认购的全部三变科技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若上述期限届满时,审计机构尚未出具南方银谷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在履行完毕《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前,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不得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若上述期限届满时,审计机构已出具南方银谷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并确定了本人具体的股份补偿数量,且补偿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则本人对应该等需补偿的股份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因此,周发展等5名业绩承诺方不存在进行业绩补偿时,用于补偿的股份已解除限售并转让的情形。

  据上述修改,《预案》“重大事项提示/六、股份锁定安排/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一、(四)锁定期安排”、“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二、(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业绩承诺方在履行补偿义务时,仍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导致补偿无法实施的风险。针对此风险,周发展等五名补偿义务人已出具了《关于股份对价质押事宜的承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审计机构出具南方银谷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会进行质押;在审计机构出具南方银谷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若南方银谷实现的净利润达到1亿元,则其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7;在审计机构出具南方银谷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若南方银谷实现的累计净利润达到3.2亿元,则其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3.2/7;在审计机构出具南方银谷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若南方银谷实现的累计净利润达到7亿元,则其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同时,如出现其拥有的无权利限制的三变科技股票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时,其将优先以个人及家庭名下的不动产用于质押物的置换,或者通过将不动产变现等方式清偿主债权,解除所持有三变科技股票的权利限制,确保补偿义务的正常履行。《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一、(七)业绩补偿实施的风险”和“第十节 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和风险提示/二、(七)业绩补偿实施的风险”对此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与周发展等5名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在补偿期间内,若南方银谷各期末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股份对价总额。如周发展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仍不足补偿上市公司的,则不足部分应当由周发展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补偿,周发展现金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现金对价总额。

  因此,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实施利润补偿的上限为166,102.79万元,约占本次交易总对价280,000万元的59.32%,并未全额覆盖交易对价。

  《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简称“《汇编》”)规定:“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汇编》中对于需要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是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借壳上市,需要签订补偿协议,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

  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收购人的认定,卢旭日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并不是收购人卢旭日及其关联方拥有的资产,因而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中借壳的认定条件,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因此,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实施利润补偿的上限为166,102.79万元,约占本次交易总对价280,000万元的59.32%,未全额覆盖交易对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在《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一、(六)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上限未全额覆盖交易作价的风险”中对于业绩承诺未全额覆盖交易对价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三、(二)补偿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实施利润补偿的上限为166,102.79万元,约占本次交易总对价280,000万元的59.32%,未全额覆盖交易对价。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根据《重组办法》及证监会的《汇编》,属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且上市公司已在《预案》中对此已进行了风险提示,因此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具有合理性;上市公司与5名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对业绩补偿的时间期间、执行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存在进行业绩补偿时股份已解除限售并转让的情形,业绩补偿具有可行性。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第二节 本次交易预案/三、(二)补偿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7、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说明业绩奖励总额上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规定:“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答:1.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