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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科创板 布局知识产权(四)关于研发的若干问题

标签: 开发和研发区别 2023-05-05 

  科创板,侧重考察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科创属性一方面通过企业既有的知识产权来体现,另一方面通过企业未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化的能力来体现,即企业需通过阐述研发体系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来论证自身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能够实现研发效果,获得研发成果。因此,对于拟上科创板的企业来说,处理好研发事宜尤为重要。为此,笔者梳理了关于研发的几个问题:

  答:研发,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通俗的说,研究侧重于理论层面的探索,意在获取知识,如摸索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的改进方案,或是对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进行配制、设计、评价和选择等。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此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意见,以下活动不认为是研发,也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答:众所周知,鉴于国内外的复杂局势,解决“卡脖子”技术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国家层面虽有科研机构和大学作为研发的主力军,但企业的研发更注重前端的应用和技术的转化,拥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借助资本的力量推动研发进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让发展不再受制于人也成为应有之义。

  当前,不管是科创板还是其他板块,重点扶持的均是同一类企业,即科技创新型企业。让真正拥有雄厚科创背景、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上市,获得融资,取得发展,是证券条线顺应国家战略当仁不让的使命。

  从历次问询的情况来看,监管层对拟上市企业研发的要求已“高出天际”,重点问及的是核心技术人员的构成,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含金量、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研发过程的独立性,研发投入的真实性等等。也暴露出一批企业为了闯关而刻意制造一些“假研发”——将无关人员列入研发部门、花钱购买他人技术、研发成果的含金量不高、虚增研发投入……此类行为一般逃不过监管层的反复追问,因此企业的研发还需结合自身需求进行真实的投入,不可为了研发而研发。

  答:FTO(Freedom To Operate),直译为自由实施,指判断自身的技术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从而可以对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

  在研发前做FTO,主要是为了确立研发方向,检索现有技术避免重复研发,同时针对产品不同的销售区域规避侵权风险。研发前的FTO,需要对拟研发的技术进行分解和组合,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就检索结果进行筛选、比对,得出风险等级的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的机制不同,企业现有的专利技术也有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风险,因此,针对对企业现有的专利技术也有做FTO分析的必要。

  答:晶云药物主要立足于药物晶型研究,主营业务为向全球创新药企业、仿制药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或开展技术和产品开发合作。于2020年6月获科创板受理,之后历经了4轮问询,要求企业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持续研发能力以及与可比公司的技术优劣势,说明发行人有关科创属性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之后在2021年9月发行人撤回了相关申请材料。此为监管层对闯关企业研发成果的稳定性和先进性提出的质疑。

  论证研发成果(专利)的稳定性,主要是对已授权的专利,通过检索、分析,判断其对抗无效程序的能力,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弥补,确保其有效性,以抵御上市过程中的无效风险,从而主张权利时自身的稳定性。

  论证研发成果(专利)的先进性,通过行业专利的分析,论证所持有专利技术在本行业中所处的领先位置,证明专利技术的含金量。

  答:研发的主要成果就是知识产权,因此研发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密不可分。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管理体系。在入职阶段,核查其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掌握原单位的技术等,确保技术来源合法;在职阶段,完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承诺;离职阶段,做好离职谈话,完成交接等。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需要对企业现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规范,规范使用、授权、转让的行为,设计各项活动记录的表单,明确奖惩。

  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之所以把商业秘密从知识产权的体系中单列出来,主要是商业秘密缺少法定的有形载体,没有官方授予的证书等,需要企业依靠自身建设来打造保护体系。包括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职责,对商业秘密进行定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编制商业秘密的确立、存储、使用、解密的台账等。

  四、知识产权的应急管理制度。针对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或发现他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定好应对的预案。

  五、研发内控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与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包括立项制度、确定关键控制、验收等,并在此基础上优化表单,确保技术来源可溯源,研发投入有必要。

  六、研发相关的财务体系。建立研发相关的财务制度,明确研发费用的来源,研发费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程序、审查考核办法、财务处理规则等。

  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7点,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资本化):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可见,将研发投入进行资本化有明确的规定和较为严苛的条件,在无法区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情况下,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应当将其费用化。部分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将应当费用化的投入进行了资本化,此种做法不足取,也是经不起审计的。

  答:一、关于研发和生产的共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①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②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③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关于企业集团的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关于委外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关于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的区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1年合辑)》曾指出,部分发行人无法区分企业相关支出应归集为生产成本还是研发费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二者区分的基本保障。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为研发流程相关问题,主要涉及的内控流程包括研发费用立项审批、研发人员工时按项目分配、按研发项目领料、研发费用按项目审批与归集等。以上日常环节中的能否留痕、可溯源,直接影响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五、关于合理增加研发投入的途径。主要有1、人工费用,除了自有研发人员的薪酬,如果还需要外聘研发人员,就需要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一定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如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3、无形资产的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4、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等,但注意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黄思思,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专利代理师,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同济大学,同时具备法学和理工科背景,曾就职于政府部门并担任公职律师,专业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公司风险防控等。专门研发了《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布局指引》、《下沉式法律风险排查》等专项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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