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通过合同约定预计节能指标、节能服务、节能利益分配等整个能源节约改造的过程,从而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节能项目改造中,节能服务合同对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只有合同签好了,才能够保障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在整个节能项目改造过程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几乎承担了项目运作中的全部风险,因此,如何规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合同风险,包括如何签订一份完善、规范的能源管理合同,如何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最终实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赢的局面,已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签订一份节能服务合同时,除了传统的法律风险点以外,以下内容还需要节能服务公司高度关注。 合同主体 节能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两方。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双方具体信息充分陈述,要确定其是否在有关主管机构获得批准,领取营业执照或存续资格许可。另外,某些行业有特殊的准入许可及资格等级认证,这也是相关合同签订时必备的条件。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而言,节能服务公司必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登记。节能量检测和确认的机构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对工程施工及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的,有些活动需要取得有关许可及资格登记。对于空调、锅炉、电梯等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等,我国有关法规和规章都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检测、安装、维修许可证等要求。最后,除单位的主体资格外,参与项目活动的人员,尤其是特殊岗位,是有持证上岗的规定,这也是需要注意的。 实际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 1、实际履约能力 实践中用能单位经常存在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情形,也就是说用能单位在同一项目上注册了多家公司。这种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要注意在附件中对此情况进行界定,防止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虽然合同中列明的用能单位尚能配合,但其他主体设置障碍的不利情形。 2、信用状况 对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利用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房地产管理等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或存档的信息; (2)利用有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信息; (3)利用大众媒体的报道进行信息收集和核实; (4)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 (5)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 (6)与企业进行直接、正面接触,对现场和人员进行直接的资信调查。资格审查中可以直接要求企业提供自身的相关资信信息; (7)利用该企业的主管单位、该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侧面调查。 专业性风险 不同行业的合同、不同业务流程设计的合同,可能会涉及多个行业或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故在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多部门多专业人员的分工协作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作为法律行业最常见的文件,其中有很多细微之处显功夫的专业问题,也有需要较广泛法律知识背景的策略,故不是法律专业人员,能处理好复杂的合同,可能性一般比较小。有些企业的业务人员或技术人员参照合同范本进行起草、修改或套用,这是不值得赞赏的危险行为。 故在合同的处理过程中,法律专业和其他专业人员共同协作,实现专业优势互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涉及法律、财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关人员分工协作,才能处理好项目。 用能单位的义务 在合同的设立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明确用能单位的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用能单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有效信息及资料,以便节能服务公司因地制宜设计节能改造方案。(2)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用能单位应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要提供项目所需的场地、辅助设施,并对节能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3)取得施工许可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完成节能改造工程涉及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避免行政处罚的风险。(4)验收的义务。验收是用能单位的义务,但同时也是用能单位的权利。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在工程完成后才能取得收益,用能单位应当及时地与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收益的实现。(5)规范操作义务。在节能改造期间,用能单位需保证节能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良好地运行。(6)支付费用的义务。明确约定用能单位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7)协助申请奖励的义务。当前,国家大力提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出台了很有力度的奖励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用能单位有义务配合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相关的奖励资金或补贴。 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测算 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的测算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核心条款,两者联系紧密。而具体的测算方式,又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领域、能源类型而不同。值得注意是,在设定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测算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可能考虑到影响节能量的特殊情况,并明确此类情况发生时节能效益应以何种方式调整,明确调整节能效益计算方式的具体条件,以保证节能服务公司的自身利益。比如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的节能量测量验证时,如出现不准确和遗漏时的情形该如何处理问题等。 权利义务的转让 作为规避合同风险的一种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还应当在节能服务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用能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这一条款时要结合用能单位经营状况、用能单位并购重组的可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维护和升级问题 节能措施的实施本身是一种能效升级,但是,运行一段时间后,存在维护问题和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故在成本、人员、质保、升级等方面存在在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内容应当予以涉及并提前防范相关风险。 节能设备的抵押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是用能单位,但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此时,是否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抵押以满足其融资需求,也应在合同订立时明确。 保 险 由于节能设备一般价值较高,其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致使设备毁损或者灭失,所以是否对节能设施进行投保、投保何种的险种、由谁来支付保险费用、保险的受益人是哪一方,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只是在订立节能服务合同中一些容易被合同双方忽略的问题。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参考合同模板的出台,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会基于合同模板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参照模板固然方便,但是,节能服务公司还应当灵活运用相关条款争取有利条件,并在合同附件中对约定事项予以细化落实,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也有利于节能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4月,曾宇、李英著,第191页; 2、《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创新》,《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68-72页; 3、《合同能源管理创新节能商业模式》,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1年8月3日,; 4、《合同能源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月,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编著,第115页; 5、《合同能源管理实务及风险防范》,上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谢仲华、丁先云、谢今明著,第144页、153页; 6、《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编著,第123页。 (作者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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