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企业从事《技术新进行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