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张某在一个网吧里上网,他登录到搜房网,注册了“吕某某你妈×”的网名,并在该网站某论坛上发帖辱骂吕某某,文中还有恐吓性言词。随后,张某被处以行政警告。
Tips: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上恶意辱骂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一部网络小说的粉丝因为一个网友发表了对该小说不满的言论,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导致该网友自杀。
Tips: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2011年,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网传,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附近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殷某处以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朱某、陈某处以行政拘留。
Tips: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孙某与好友逛街时,在一家商场里看到一台标有“免费打印照片”招牌的机器。她按照说明用微信扫了4个二维码,免费打印了4张写真照。没过几天,一位好友给她的微信发了个链接,链接中出现了她的大尺度照片。
Tips:侵犯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被侵犯隐私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赵某某因在其微信群内发布5段淫秽视频,造成一定程度的传播,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九日。
Tips:在微信群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2019年,李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美女“小晴”,并与其网恋。“小晴”多次以各种理由让李某为其转账。“女友小晴”获得转账后随即失联。在警方的调查下,得知小晴并非什么美女,而是一名“货真价实”的抠脚大汉。
Tip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诈骗金额超过3000元的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某科研所博士李某承担一项重大高科技研究项目,在外出工作期间经常在电话中与同事研讨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被境外谍报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听。最后导致科研项目不得不做出重大修改。
Tips: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曾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攻击侮辱政府。其因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曾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Tips:发布带有诽谤、污蔑性质的不当政治言论的违法事实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近期在网民举报下,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的案件。网名为“辣笔小球”的网民为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警方已对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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