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发。各县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 安置对象为16—60周岁且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
近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开发管理力度,在行政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创新开发一批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促进低收入脱贫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就业增收,努力提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通知》要求,各地乡村振兴部门可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治理等工作需要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的就业需求,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光伏收益资金等,因地制宜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16—60周岁且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有条件的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发。县乡村振兴局将合理确定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数量和岗位补贴标准,纳入当年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程序下达乡(镇)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辖区范围发布招聘公告,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签订劳务协议的程序聘用上岗人员。各县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通知即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的,遵照新政策执行。(王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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